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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按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罚款高达5万元

中华建设网讯 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10月15日起,在首都之窗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规定,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细化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针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增加了"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投放类别。

二是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分别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餐饮经营单位、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或者日用品,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同时规定本市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按照标准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三是强化分类投放要求。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四是健全分类处理流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或者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同时加大了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的处罚力度。

五是增加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明确由市城市管委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单位办公经营场所以及住宅小区、自然村分别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六是进一步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加强了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化服务规范,鼓励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志愿服务,各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范和培训、评价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

《修正案》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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