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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译文 | 大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和潜在的金融稳定影响(上)

目录

Part0. 摘要

Part1. 前言

Part2. BigTech金融服务的性质和规模

Part3. 大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

Part4. 对于大科技公司进军金融行业, 现有金融机构的可能行为反应

Part5. 收益和风险的定性评估

Part6. 政策影响、报告贡献者名单

0、摘要

大科技公司–具有成熟技术平台的大公司–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已开始提供金融服务。在过去的十年中,一些大科技公司发展迅速,在某些方面,其规模可与全球一些最大的金融机构相媲美,甚至更大。大科技公司受益于拥有庞大的现有客户群,以及对其客户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他们可据此快速实现跨不同业务线(包括金融服务)的扩展。他们也往往拥有大量的金融资源,并且通常能够以比某些大型金融集团更低的成本获得资本和资金。


大科技公司在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广度以及与现有金融机构的互动性质上都有差异。在先进经济体(AEs)中,大科技公司的金融活动通常范围更窄(例如,专注于支付),并倾向于补充现有金融机构的活动。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大科技公司提供范围更广的金融服务,例如贷款,保险和资产管理。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方法以及金融服务在不同地区的渗透率方面的差异。


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正在出现各种交互方式。有些还建立了伙伴关系,例如,大科技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基础架构。在某些市场中,大科技公司则直接与现有金融公司竞争。现有金融机构对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的总体反应及其对商业模式的影响可能会因机构和市场而异。


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活动有很多好处。

这些包括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多样化和效率的潜力。大科技公司还可以为金融普惠做出贡献,特别是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内,有可能增加以前没有银行账户的人群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大科技公司还可以改善金融包容性并促进进入以前尚未开发的市场,这对于与金融服务业竞争者的中小型企业(SME)而言尤其重要。大科技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服务还可以提供对诸如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功能之类的技术的访问,这些技术以前是更广阔的市场所不具备的。


大科技公司的活动也可能对财务稳定构成风险。

一些风险类型,与其他更多的金融公司(包括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相似,并且已成为FSB先前工作的主题。这些风险包括源自杠杆,(债权)到期日转换和流动性错配的财务风险,以及运营风险,包括可能因公司治理、风险和流程控制方面的潜在缺陷而产生的风险。



与金融科技公司相比,从事金融服务的大科技公司还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风险,这些风险与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风险不同或更为突出。在一些国家中,大科技公司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其对金融稳定的风险可能更大。鉴于大科技在大多数法律辖区中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相对新兴,因此此类风险从本质上来说是不确定且难以预见的。


大科技公司利用其网络和基础架构,以非常快的速度扩大金融服务的规模,这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大科技公司带来的竞争,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或降低其融资稳定性,从而降低其金融机构的弹性。大科技公司对有价值的客户数据的广泛获取也可以通过网络效应自我增强。


从规模和复杂性上看,大科技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的联系,也可能成为风险传播的渠道。这种联系源于金融机构对某些大科技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服务的依赖。此外,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的伙伴关系来发起和/或分发金融产品时,这种联系也会存在。如果此类金融服务不能轻易替代,并且大科技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不如受监管的金融机构要求的那么有效,那么这些风险就尤其重要。


另一个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少数大技术公司将来可能会在某些(法律)辖区主导某些金融服务的提供,而不是使其多样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公司的失败可能会导致广泛的破坏。特别是,如果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中的活动没有适当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监控,或者大科技公司的客户不能轻易转向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则可能存在风险。


这些事态发展给决策者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中的活动在大多数辖区可能受到监管。但是,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的监管和/或财务监督的问题。监管机构和监管者可能还意识到,现有金融机构的弹性和业务模式的可行性可能会受到与大科技公司的相互联系和竞争的影响。


最后,大科技公司利用广泛的客户数据的能力引发了有关管理数据所有权、访问和可携带权的政策方面的考虑。


1、前言

本报告研究了大科技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最新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稳定方面的收益和风险。大科技公司是拥有广泛的客户网络的大型技术公司。一些大科技公司使用其平台,来促进金融服务。作为对比概念,金融科技公司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类较广泛的科技公司(其中许多公司比大型科技公司要小)。可以将大科技公司视为金融科技公司的子集。过去FSB工作的主题,同时也是本报告的一些前期工作,研究的就是金融科技公司及其对金融体系结构的更一般性意义。


正如之前的FSB报告所述,大科技公司可以利用几个比较优势,在金融服务领域快速实现规模增长。其中包括庞大的客户网络,品牌知名度,专有客户数据和最新技术。在某些情况下,大科技公司向金融服务的扩张速度很快。在中国和其他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尤其如此。此外,在发达经济体(AE)中的特定金融服务(例如支付)中也是如此。例如,移动支付平台,包括那些集成到社交网络中的平台,已经招揽了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亿万用户。



本报告分析了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其驱动因素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报告借鉴了特定私营公司的例子。报告还涉及所谓的稳定币的潜在发展。但是,这些公司以及其他类似公司的未来发展,并不是该报告的主要重点。下一节将描述大科技公司在不同金融服务,不同国家和地区和不同金融部门中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大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包括一些潜在的推动其向金融服务扩展的驱动力,以及与现有金融机构互动的模式)在第3节中将进行讨论。第4节研究面对大科技公司扩张时,现有企业的潜在反应。第5节对大科技公司金融活动的收益和风险进行了定性评估。可能的政策影响在第6节中讨论。

2、大科技公司金融服务活动的性质和规模

大科技公司已经从事各种金融活动。在中国尤其如此,大科技公司的市值可与世界上最大的金融集团相媲美(图1),并通过子公司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大科技公司还一直在扩展其在其他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东南亚,东非和拉丁美洲。6这类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部分原因是其现有的核心技术业务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和高度的品牌知名度。图2显示了十家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在近期的快速增长和广度。这些公司目前总共提供约50种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分布在9个金融领域。大多数大科技公司提供支付服务,许多提供贷款,还有一些还提供保险和财富管理产品。



大科技的支付活动

支付服务历来是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首批金融服务之一。一些付款服务是大科技公司在线零售平台的一部分,旨在克服在线收货和付款的商人和客户之间缺乏信任。在中国,大科技公司提供支付服务的增长最为明显,中国的移动支付已相当于GDP的16%,远超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大科技公司在包括零售交易在内的小额支付市场特别活跃: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交易份额从2013年的总支付额的59%增加到2017年的76%(图4)。这可能部分是由于中国电子商务的高度渗透,再加上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的可用性相对有限,以及该国的移动电话拥有率较高所致。



大科技公司在其他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也填补了类似的空白。其中包括由移动电话运营商开发的支付系统,特别是在现有零售支付系统开发不发达的地区。在东非,埃及和印度,一家大科技公司拥有3200万活跃的支付服务用户。在拉丁美洲,一家大型电子商务公司在八个市场提供支付服务。与中国相比,拉丁美洲的大科技支付服务增长仍然相对温和。这可能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在拉丁美洲的渗透率较低(根据Statista的统计,2016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所占份额约为总销售额的1.9%,而在亚太地区为12.1%,在北美为8.1%)。


与中国的情况相反,在大多数其他经济体中,大科技公司所占的支付比例要小得多(图3)。这部分反映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例如信用卡和借记卡)已经在某些发达经济体(AE)中广泛使用。大科技公司在AE中提供的支付,通常会覆盖现有的支付网络。此外,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客户通过现有基础架构进行支付和接收支付的便利性(例如信用卡),和/或将付款功能集成到自己的服务中。美国几家大科技公司现在也提供前端支付服务,并且用户数量正在迅速增长。在某些地方,他们还提供存储客户资金的移动钱包,从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这些现有付款提供商解耦。


大科技的子公司已在某些发达经济体(AE)中被授权为支付或电子货币机构。这可能是由于某些地区引入了开放银行改革,而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这一改革,这可能为大科技公司提供了扩大和加深其足迹的机会。在欧洲经济区(EEA)中,一个特定的示例是引入了欧盟支付服务指令(PSD2),该支付服务指令(取决于客户同意)使大科技公司(如果持有牌照)可以访问以前只可供银行使用的与支付相关的数据。自PSD2于2018年生效以来,在EEA中拥有授权支付子公司的大科技公司数量已大幅增长(见表1)。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尚未完全启动其启用PSD2的支付服务,但表示希望提供增强自己平台和服务的服务。



展望未来,大科技公司可能会开始提供一些新的支付服务,再也不依赖现有支付方式。例如,Facebook在2019年6月18日宣布了Libra计划,能够实现基于区块链的国际点对点支付交易。其发展潜力可以用于支付和其他的新型加密资产。对此,也需要监管当局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它们遵守严格和适当的监管标准。


大科技信贷

一些大科技公司提供借贷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服务也是为了增强其电子商务平台而开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向通过零售平台进行交易的商人和小型企业提供贷款。


相比银行,大科技公司在从事信贷时有更大的潜在优势,或者说,至少抵销了现有金融机构的某些比较优势。通过利用其庞大的现有客户基础和技术基础架构,大科技能够发放贷款,而无需支付与运营分支机构网络相关的费用。新技术使他们无需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即可获取客户、开设用户帐户并促进安全交易。此外,先进的数据分析,使大科技公司能够利用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中的大量数据来弥补信用记录、抵押品和其他通常限制消费者贷款提供的因素的不足。


大科技公司提供的信贷量因地理位置而异。金融科技公司(包括大科技)的人均提供的信贷总额在中国最高(图5)。这一部分是因为,互联网银行能向那些长尾的个人和小企业(包括在触达金融机构方面面临困难的农村地区的人)提供贷款金融服务,而银行不能。


尽管最近有所增长,但大科技公司提供的总信贷在总信贷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在中国,大科技公司在2017年提供的新信贷约占非银行信贷总额的1.5%。这可能部分是由于与借贷服务相关的法规要求而增加了与此类业务相关的成本。在美国,还有将银行和商业业务区分开的法规要求。具体而言,美国法律框架禁止接受存款的银行或其公司分支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尽管有例外,请参阅第3节和方框B)。


大科技资产管理活动

大科技公司也已经扩展到资产管理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中国,但在某种程度上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在某些情况下,这是由于大科技支付平台通过措施,使客户将余额留在自己的帐户中,然后将其作为短期投资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MMF)。通过分析客户的投资和提款方式,这样的大科技公司能够紧密管理客户的现金余额,并允许他们在短时间内提款。


例如,一家中国技术公司运营着一个货币市场基金(MMF),[鳞海1] 货币市场基金(MMF)在2018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另一家中国公司针对其移动通讯服务的客户提供在线资金管理服务。



大科技保险活动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大科技公司还通过其平台提供第三方保险产品。这些范围从医疗保健和航空事故保险到汽车保险产品,并且可以与公司平台上提供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例如,针对移动乘车应用程序服务用户和驾驶员的人身事故保险)产生协同作用。



3、大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

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动力

大型科技公司已经扩展到金融服务领域,尽管这一领域的利润远远低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以股本回报率衡量)(图6)。



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通常是出于以下愿望:

多样化收入来源。提供新的金融服务是一种分散收入来源的方法,特别是通过大科技公司的电子商务业务。


访问新的数据源。提供金融服务使大科技公司可以收集有关其客户的消费习惯和财务状况的其他数据。这些信息(过去一直是银行的保护信息)现在可以与从客户的其他活动(例如,用户的在线搜索,社交媒体帐户或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信息相结合。


也有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免费提供一些金融服务,以获取客户数据,然后从中提取其技术业务的价值(即通过更有针对性的广告)。



一些大科技公司允许其客户免费使用支付服务,以换取提供购买数据的回报。其他示例包括大科技公司,向其用户提供明确的奖励(包括金钱补偿),以换取自愿签署使大科技公司能够访问一系列其他个人信息的计划。


补充并加强其核心商业活动,从而增加其客户基础和忠诚度。通过将金融服务集成到现有平台中,大科技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便利性和服务速度,从而增加其核心业务的收入。例如,一些大科技公司将支付系统集成到其平台中。其他人则在零售平台上为商家引入了一系列额外的金融服务为了消费者


在某些市场中,动机可能是相辅相成的。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会生成数据,例如有关使用大科技公司的银行和贷款服务的客户的支出和储蓄习惯的数据。然后,这些数据可用于改善大科技公司的核心业务线-例如,通过允许它们更好地在其社交媒体平台上定位广告。


此外,从一些大科技公司的核心业务中收集的数据可以补充和增强大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活动。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可以帮助进行信用评分,增强贷款活动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拥有大型社交媒体或互联网搜索业务的大科技公司可以使用从用户的社交媒体状态或搜索历史中收集的信息来向这些用户推销,分发金融服务,以及(更准确地说)向这些用户定价。


BOX A:大型科技公司在贷款领域的附加值

大科技公司的大量客户数据,使他们在贷款领域具有特殊优势。传统的借贷活动既涉及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和定价)(事前筛选),也包括监测借款人行为和/或抵押品(事后)的工作。大科技公司可能会获取数据-尤其是在EMDE中– 允许他们以比传统方法更低的成本执行这两项功能。这也可能有利于金融普惠。


借款人的筛选和贷款定价

通过在线平台获取信息,大科技公司可以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便宜,更准确地了解潜在借款人的信用。与现有金融机构可能的能力相比,这可能使大科技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信贷,或提供给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此外,大科技公司还可以将信贷扩展到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服务的借款人,这是因为现有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没有足够的信息(例如,由于书面材料不足),或者因为他们发现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例如,因为客户地理位置偏远)。


监控贷款和抵押

放贷后,贷方通常会监控借方后续的表现,以确保借款人的风险特征与发起时商定的风险特征相差不大。贷方有时还要求一些借款人以抵押形式抵押资产,以在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协助贷方收回资金。大科技公司的客户往往同时接受其多个业务条线上的服务,再加上公司可以随时获取借款人的信用分值,从而大大降低他们监控贷款的成本。例如,当某大型技术公司的借款人也活跃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时,该大型技术公司可能会从其帐户中处理的收入中扣除信贷额度上的付款。通过其他有关客户行为或客户评论的数据,也可以实时发现借款人经营情况的任何恶化迹象。一些大科技公司还可能通过拒绝提供某些服务,来激励信誉欠佳的借款人偿还贷款。例如,一个提供汽车贷款的平台可以远程锁定不还款的借款人的汽车。与获取抵押品相比,这些举措可以减少管理成本,但也可能产生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问题。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模式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正在出现各种交互方式。大致来说,这些可以归类为:

直接竞争,即大科技公司与现有公司的产品直接竞争,例如通过创建自己的在线银行,保险或资产管理公司(请参阅第2节)。


合作关系,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这种伙伴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大科技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和基础架构(例如云计算和数据分析);反之亦然,即,现有金融机构提供其基础设施和资金,以使大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这样的伙伴关系也可以采取“接口”的形式,其中大科技公司充当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中介。


下面依次检查了这些交互方式。大科技公司在发达经济体(AE)中的活动通常会补充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而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它们倾向于充当竞争对手。这可能是由于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服务渗透率的差异所致,在发达经济体(AE)中,这些差异通常比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大得多。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竞争

推动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竞争的经济因素的广泛度,通常比与传统金融公司或金融科技公司更大。虽然大科技公司通常会产生较大的固定业务成本(例如技术投资),但向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可能会低于那些倾向于维护成本较高的传统系统的金融机构。一方面,网络效应获得更多客户,另一方面,网络效应也可能带来积极的外部效应:也就是说,用户参与其平台所获得的收益,会随着其他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效应)他们的用户从参与其平台获得的收益,随着其他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外部性)一边是满足新客户需求的平均成本下降,另一边是从新客户获得的边际收益不断增加,这可能是大科技公司行业集中度高的部分原因。尤其是在提供服务最先进的地区(请参见第2节)更是如此。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大科技公司已经占领了特定市场,并产生了与竞争有关的问题。当然,这种网络效应并非大科技公司独有,通常更普遍地被视为支付服务商的特征。 大科技公司的直接竞争通常在金融系统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中更为普遍。这可能是由于新兴市场中金融服务的现有渗透率较低。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约有48%的合格人口拥有银行帐户(图7),但没有银行帐户的近三分之二拥有手机。在中国,没有银行账户的人口中有82%拥有智能手机。这为大科技公司(以及更广泛的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了机会,让其能直接提供金融服务。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AE中,大科技公司通常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表1中的绿色文本)。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中,这可能部分是出于监管方面的考虑,包括美国银行业务与商业活动之间的法律隔离(参见框B)。这也可能是由于金融服务在发达经济体(AE)中的渗透率更高(图7),这可能会使大科技公司更难挑战传统金融机构。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采用多种形式。大科技公司合作的一种形式是作为现有金融机构的服务提供商。与大科技公司的技术合作伙伴关系可使现有企业简化其基础架构,从而降低成本并提高服务速度。例如,金融机构利用大科技公司提供的云服务。这些大科技公司除了云计算之外还提供其他服务,例如数据分析,处理,安全性和合规性服务以及数据灾备。大科技公司还向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数据管理和基础架构服务。大科技公司还通过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协助客户关系管理,他们也向其提供信用评分等服务。


合作的第二种形式是大科技公司与现有的金融机构合作,以使其能够直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一些大科技公司与持牌银行合作,为其本身发起和分配的贷款获取资金。这样一来,大科技公司就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必接受存款并不受银行监管。大科技公司还与银行合作发行品牌信用卡。第三,在某些情况下,大科技公司通过从金融市场和机构借款来筹集资金。银行间融资占一些数字银行总负债的大部分,而不是存款。与大型金融集团相比,许多大科技公司的信用等级更高,融资成本也更低(图8)。数字银行可以以银团贷款的联合放贷模式将大部分贷款(的出资来源)提供给无法为客户提供便捷在线贷款服务的本地银行。一些大科技公司的资本金也很大,并且拥有大量现金储备,可以用来收购其他公司。



第四,在保险市场上,大科技公司与之建立合资企业,向其投资或收购现有的保险公司。这使大科技公司可以提供保险无需获得单独的保险执照即可提供服务,并且为保险公司提供了触达大科技公司广泛的客户群、并建立客户忠诚度的途径。合作关系的发展,使大科技公司与更广泛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了联系网络(图9)。一些大科技公司正在与多家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和信用卡网络)打交道,以制造和运营金融服务。在支付和信贷准备金方面,一些金融机构还与多家以上大科技公司进行交易。尽管有关信息还比较匮乏,但可知的是,该网络目前规模虽然很小,但有发展的潜力。


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提供“界面”

另一种涉及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互动的形式,是向为大科技公司的客户提供现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例如,一些大科技公司提供的客户界面上,允许用户通过其电子设备使用其现有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进行付款。其他的则提供了一个客户界面,该界面允许客户申请贷款,如果获得批准,则将其交给银行,然后由银行来筹集资金并独立于大科技公司管理贷款。一些大科技公司还将其平台提供给竞争对手,让其在平台上开展金融服务。例如,大科技公司可能会容纳由外部各方运营的货币市场基金在其平台上销售。



方框B:美国银行与商业分离

在美国,现有的立法框架禁止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公司分支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尽管有少数例外)。特别是,想要吸收存款的实体必须首先获得银行章程。被提议的银行必须首先获得联邦或州的批准。货币监理署(OCC)拥有颁发国家银行或联邦储蓄机构章程的专有权力,而任何州均可发行州章程。在授予特许之前,OCC或州必须能够确定申请人银行有合理的成功机会,并且将以安全,可靠的方式运作。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拟议银行必须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存款保险批准。如果公司成立时将控制新银行并由此成为银行控股公司(BHC),或者某个州特许银行希望成为美联储成员,则需要获得美联储的额外批准。美国的每家存款机构都主要受到以下三个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之一的监管:

• 美联储监督着隶属于美联储体系的州立银行,银行和储蓄贷款控股公司,《边际法案》(允许美国全国性银行从事国际银行业务)和协议企业以及外国银行在美国的业务。


•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督不属于美联储(Fed)成员的州立保险银行,州立储蓄协会以及外国银行的州立保险分支机构。


• OCC监督联邦特许的国家银行和储蓄协会以及外国银行的联邦特许的分支机构和机构。


这些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来审查受其管辖的存款机构。这些实体或其子公司进行的任何非银行活动,必须在适用的法律下得到许可,包括对于BHC,包括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BHC法)第4条,37对于SLHC,则是《房主贷款法》(HOLA)第10条。通常,BHC和SLHC的许可活动必须与银行或金融性质密切相关。除少数例外,不允许进行商业活动。联邦银行业法规负责确保受其监管的实体的安全性和健全性。例如,根据《 BHC法》第5条根据HOLA第10条,美联储有权出于安全和稳健的原因命令实体终止活动。此外,如果BHC,SLHC或州会员银行从事不安全和不健全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可能订立书面协议,则美联储有权发布停止和终止命令。可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法》第8条发出的命令执行。


图文来源 | 对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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