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死亡时银行欠贷60万,“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死亡时银行欠贷60万,“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父债子偿”、“人死债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债务人死亡后往往会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亲属之间追讨债权和推脱责任的“有力”辩词。对于这两种说法在一定范围内人群中确实是分不清、不理解的,但大多数人是非常清楚的,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依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两种说法又该作何理解,法律答疑君将以案例说法的方式进行法理简析。

老王因病救治无效死亡,死亡时尚欠A银行贷款60万元。A银行在得知老王死讯后向老王的妻子李阿姨和老王的儿子小王发出催收函,要求李阿姨和小王偿还老王生前所欠贷款60万元。李阿姨和小王均明确表示,老王的欠款与自己没有关系,拒绝A银行的偿债要求。

如果A银行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债权,是否有支持其诉求的法律依据?李阿姨和小王是否有对抗A银行的有力法律依据?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老王和其妻李阿姨、老王和其子小王之间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其一、债务人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1)老王的60万贷款是老王和李阿姨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老王在A银行贷款时,李阿姨也在贷款合同中签名或者老王贷款后李阿姨通过追认等其他方式表明为该贷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该60万贷款系老王与李阿姨夫妻共同债务,李阿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负有偿债义务。

虽然老王贷款时,李阿姨没有签名,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表示共同贷款意思,但老王所借贷款均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的,且A银行能够证实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阿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负有偿债义务。

如果能证实老王的60万贷款系老王与李阿姨的共同债务,则该笔债务依然有义务主体,不存在“债务继承”问题,因此A银行无向小王主张偿债权利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老王60万债务系个人债务。李阿姨贷款时未签名,事后也未追认或通过其他方式作出共同贷款的意思表示,且A银行不能证实该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者共同经营或者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该贷款应认定为老王个人债务,李阿姨非本债务义务主体(不考虑继承老王财产的情况下)。

要点提示: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应在债权人一方,如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二、债务人债务系个人债务,且死亡后无遗产

债务人死亡后无遗产的,其生前个人债务不能当然的消灭,如果有人愿意为死者承担债务,则该债务履行依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自愿偿债人”代偿债务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在无人“承继”该债务时,该债务才会归于消灭。

本案中老王与A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互负义务的合同关系(借贷合同),贷款偿还的义务主体是非常明晰的,根据合同相对性,A银行只能向老王主张权利。老王没有遗产的情况下,其近亲属也未从老王处获得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A银行与老王借贷关系的义务主体;如果李阿姨和小王均拒绝代老王偿还债务,A银行只能就该笔债务作为坏账处理。(如果是个人债权人,在债务人死后没有遗产,且其亲朋也不愿代其偿还债务时,也只能 自认倒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三、债务系义务人个人债务,其死后有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义务人死亡后有一定遗产,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为被告,在其所继承遗产的限额内主张债权。

假若本案中老王死亡时有三十万个人存款,李阿姨和小王各继承 了十五万,A银行可将李阿姨和小王作为被告,在各自继承十五万的限额内向李阿姨和小王主张债权,超出遗产三十万限额的部分,继承人是无义务承担的。

特别提示: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该遗产不足以或刚好够偿债务,但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首先应当给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如本案中李阿姨义务劳动能力有无其他收入来源,A银行在向李阿姨主张债权时,首先要给李阿姨留有必要的遗产,之后有剩余才可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同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其四、债务系义务人个人债务,其死后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偿债义务

债务人死亡后虽然有一定遗产(不管遗产的额度是否足够偿还债务),只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偿还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与遗产管理人沟通协调债权清偿事宜。

本案中,如果李阿姨和小王均放弃继承,A银行就不能向李阿姨和小王主张债权;如果李阿姨放弃继承,小王没有放弃继承,A银行可以向小王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主张债权,但无向李阿姨主张债权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综上分析,“人死债消”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只有在出现义务人死后没有遗产,且其亲朋也不愿代偿时,才可能出现债务消灭;有遗产或者义务人的亲朋愿意代为清偿,此时债务人债务会因清偿而消灭。“父债子偿”的说法只有在义务人子女继承了遗产,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子女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外或者自愿全额代父母清偿时才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偿”。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3926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