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 > 强提醒!律师分析3种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相关从业者警惕2大罪名

强提醒!律师分析3种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相关从业者警惕2大罪名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这是胖乎律师金融犯罪研究专栏。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行业发展方式,在各种“新花样”轮番登台后,互联网金融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而随着监管的进一步加强,行业乱象得到控制,行业的秩序和规范也越来越明确,与此同时,在推出新产品,引进新思路方面要更加的慎重,因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而言,限制其行为的法律红线已越来越明晰。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3种典型的行业乱象以及针对这种乱象在法律层面是如何对其进行遏制的,另外,还要给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提个醒,小心易触及两大罪名。

一、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三大乱象的原因

1、互联网包装让“非法金融”业务披上迷彩服

理财、投资本就存在风险,金融风险更具有隐秘性。

有的金融平台经营者正是看中这一点,在其中大做文章,包装出强大背景资质,大量吸引投资人资金……

更有金融平台经营者,对金融走向把握失控,导致大量资金难以回笼,资金链断裂无法向投资人交代,于是铤而走险,或是想法设法补充资金,或是以各种理由欺瞒投资人……

经营金融领域相关业务,本就有各方监管和市场规则的条条框框,而法律更是限制了经营中的方方面面,稍有不慎就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经营者的一些“小聪明”早已被法眼捕捉,经营者却不自知,直到出了大问题才悔不当初!

2、“高利诱惑”吸引资金屡试不爽,卷款跑路成不良经营者常用手段

对于整个互联网的监管体系正在逐步的完善和搭建之中,而有不法经营者在其中钻空子,搅混水,利用虚假信息混淆投资人视听,又以高利为诱惑大量吸引资金,到手后便在网络上销声匿迹。

而因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所涉地域范围极广,又有投资人受骗后没能及时报案,警方的侦察难度进一步加大,但随着全国范围内的公安联网调查以及对资金走向监察技术的突破,使得这些非法行为得到遏制,这种通过互联网吸纳资金又妄图逃之夭夭的非法行为是公安重点打击对象。

这也是众多网贷平台爆雷的原因,没有资质,利用网络传销形式做资金盘,以高利诱惑投资人……

而在崩盘之时妄想金蝉脱壳,却不想自己的一举一动早已被“监控”。

3、早期行业监管跟不上,部分投机者鱼龙混杂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衍生出许多新鲜的产物和产业,而相对应的监管却无法一步到位,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花样增多,其对社会和金融秩序的影响也进一步显现。

但自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启动以来,互联网金融平台被全面清查,互联网金融风险得到遏制,行业发展逐渐走向规范化。

监管规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的影响

监管越来越严格,相关的资质审查也越来越细致,一方面市场秩序和环境得到优化,而另一方面,一旦风险防控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极易“中招”。

金融行业所涉名目众多,经营者的目光更多的放在企业盈利上,而对于资质要求、行业规范、法规条例易有疏漏,在资金链出现问题时更容易慌不择路触碰到法律红线。

究其原因终是风险防控不到位,而这一点对企业而言就像是“癌症”,在问题初显端倪时未觉痛感,而当问题爆发时,却已是回天乏术。

前面三点,是我总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屡屡被爆触及非法集资的原因,接下来就来跟大家谈一谈,关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最易触及的两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二、悬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头上的两把利剑

2016年以来,众多网贷平台爆雷、老板卷款跑路的新闻让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使得投资人对网贷平台的投资越来越谨慎,也使得相关监管越来越严格。

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业者而言,在头顶上正悬着两把利剑,而大部分的平台经营者和投资人会选择赌徒式的忽略。

它们正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业者最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后者的惩罚力度远远重于前者,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取决于从业者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 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
  • 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众多的网络信贷皆是因缺乏相关资质从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写在后面:一些思考

在那片名为“非法”的泥沼中,每一个深陷其中的企业都值得企业家和企业经营者们警醒。

众多案例告诉我们,一旦企业涉及“非吸”问题,企业实控人、核心人员都难逃其责,而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了解不够深刻,不少企业主或是经营者,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对这一方面的风险毫无知觉,尤其在金融领域,风险极大,因而也不乏经营者“屡屡中枪”。

正所谓“生财有道”,企业经营容不得一点疏漏,蝴蝶效应能将整个企业带入飓风。

除了行业态势,未来发展,法律风险也是企业经营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回头看企业经营风险是长经验,往前看企业经营风险是给企业上保险。

本期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金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企业法律合规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hlw/288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