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女性 > 情感 > 有德的人就有福吗?苏格拉底的三个故事,帮我们破解德与福的悖论

有德的人就有福吗?苏格拉底的三个故事,帮我们破解德与福的悖论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记述了关于苏格拉底的三个故事,突出地反映了德与福的悖论。

一、苏格拉底的三个故事,德性与幸福的悖论

第一个故事:有一个牧羊人名叫古阿斯,他发现了一个神奇的指环,戴上它之后,就可以随意隐形。于是,他用这种能力开始从事奸淫、抢劫和谋杀,为了追求自己的快乐不惜让他人付出任何代价。人们要苏格拉底回答:为什么即使能够隐形,古阿斯包括其他人也不应该为恶?提问的人认为,任何有机会这样做的人都会这样做,这是人的本性。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或道德是生活中的财富和优势,最终能够带来幸福。 

第二个故事,有两个人,其中一个诚实、老实、正直,但他却恰恰有与之相反的声誉,因为人们把他看得很坏,他最终在痛苦、贫穷和不体面中死去。而另一个人有着很好的声誉,被称为社会栋梁,但事实上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极为卑劣,他腐败、不诚实,而且还犯罪。但因为别人把他看得那么好,他活得高寿、富有、有权力而且受人尊敬。甚至在他死后,他还留下了相当可观的财产,以他的名义承担了宗教仪式的费用。苏格拉底面临这样的挑战,他需要说明在这个寓言中为什么第一个人比第二个人好。

苏格拉底的回答仍然是:道德与正义符合人的本性,而恶行是与人的本性相反的,是灵魂的疾病,道德的本性是与幸福相和谐的。苏格拉底在受审而为自己辩护时仍然表达了他对此坚定不移的信念:“好人不会遭逢恶果,诸神不会抛弃他。”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苏格拉底所做的这个讲演,正是关于他为自己被错误地判罪并处以死刑而作的申辩。

第三个故事:如果一个人在罪恶地实施使自己成为僭主的阴谋时被抓住了,放到拉肢架上受刑,眼睛也被烧坏了,妻儿也受到各种酷刑,最后被钉死在柱子上。假如他能逃脱,后来成功地做了僭主,掌握了城邦中的大权,可以随心所欲,成了本城公民和异邦人羡慕的对象,他的福气为人们所称道。那么,在后一种情况下,他是不是就幸福一些呢?[1]苏格拉底的辩论对手显然认为后者是幸福的,虽然他与前者一样没有德行,但前者受到了惩罚,而后者则因恶得福。但是苏格拉底认为这两种情况下,他怎么都不可能幸福,通过邪恶手段成为僭主不可能幸福,因实施阴谋而受罚同样不可能幸福,但是逃避惩罚更加不幸。



对这些问题,苏格拉底抑或柏拉图都做出了理性主义者的回答:无论如何,都要把德性坚持到底。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告诫人们:“我把自己所有的时间都花在试探和劝导你们上,不论老少,使你们首要的、第一位的关注不是你们的身体或职业,而是你们灵魂的最高幸福。我每到一处便告诉人们,财富不会带来美德(善),但是美德(善)会带来财富和其他各种幸福,既有个人的幸福,又有国家的幸福。”[2]

传说苏格拉底确实是一个将德行放在最高位置上的人。[3]而苏格拉底这样描述自己的一生:“我从来没有过过普通人的平静生活。我不关心大多数人关心的事,挣钱、有一个舒适的家、担任文武高官以及参与其他各种活动。……我试图逐个劝说你们不要把实际利益看得高于精神和道德的良好状态,或者更广义地说,把国家或其他任何事物的实际利益看得高于保持它们的良好状态。”[4]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这段关于自己一生的总结和对他人的规劝正是苏格拉底为自己辩护时所讲的。而他为自己辩解的证据就是“最令人信服的证据就是我的贫穷”[5],但是这个播种德性的人,这个高扬理性的人,最终被处以绞刑。当然,这是苏格拉底自己的选择。

也许苏格拉底确实是幸福的,但是,他仍然无法让他的反对者相信,信守道德而遭受折磨比违背道德而尽享荣誉、地位、富贵更幸福。那么如何理解德性与幸福的悖论?在什么情况下德性与幸福是一致的?

二、如何理解德性与幸福的关系

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是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道德原则层面的,德性原则与幸福原则的一致性。二是具体行为中德与福的一致性,即具体的德行是否能够直接带来利益,带来幸福。三是具体个人身上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即有德的人是否有福。

1.在道德原则层面

在道德原则层面德与福在方向上或者说追求上的一致性是探讨德福一致的前提,如果德性原则与幸福原则根本是背离的,那么二者的一致性也在无从谈起。

首先,从道德原则的根源及职能看,道德反映了利益关系,而我们也应当信守正确地反映了利益关系、代表着共同体利益的道德原则。这样,信守道德原则从理论上讲也就应当使共同体的利益得到实现。个人利益寓于共同体的利益之中,那么,遵守道德原则也就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实现。但是道德原则体现的是公共利益,体现的是个人利益的总体性,它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与具体的个人利益直接等同。

其次,从幸福的内涵看,利益与幸福也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幸福有两个层面的定义,一是精神上的幸福,即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感受到目标和理性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另一个层面的含义是指与人们的物质生活相关的有利遭遇与处境。在这两个层面中,幸福都要求有直接的感受性,要求道德主体能够在当下直接感受到幸福。而利益则是具有多层面性,它有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有长远利益、眼前利益,也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也就是说,当道德主体所获得的利益并不为其感受到,或者并不为其所期待时,利益就并不等于幸福。虽然利益并不等于幸福,但它为幸福提供了条件。直接的、当下的物质利益是个人生活幸福的基本条件,而精神利益、政治利益、长远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是精神幸福的内容。

应当说,在道德原则的层面,德性原则与幸福原则并不是绝对一致的,其一致性体现在德性原则为幸福原则提供条件。


2.在具体行为层面

在具体的行为的层面,德与福的一致性也需要具体分析。在具体的行为中,德行与个人的感性幸福并不是直接地对当的。借用康德的论述,如果我们认为德行是幸福的条件,我们只能说德行是幸福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没有德行终究是不可能幸福的,因为德行体现了社会道德的要求,体现了社会对个人幸福的共同性的探索与认同,背弃道德既是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当然也意味着对个人幸福的损害。但要得到幸福,除了要有德性,还需要很多其他的条件,甚至有时这些其他条件在某些情况下会暂时地成为主导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有时无德也会获得意外之利,这是事物发展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但是,长久地看,幸福不可能长久地离开德性这一必要条件。

同时,我们还必须承认德行与理性的幸福、精神的快乐是对当的。对此,先哲们多有论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把那些高尚的、善良的男男女女称作幸福的,把那些邪恶、卑贱的人称作不幸的。”[6]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也认为,外在的幸福或好运并不总是落在有德性人的身上,但有德性的人即使没有得到外在的幸福,他们也能够感受到精神的幸福,能够在自己的内心发现幸福。

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的行为中,应当遵循的是道德的原则而不是直接的个人幸福的原则,或者说不是完全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行事。这就存在遵循道德原则与个人利益或个人感性幸福相冲突的情况,比如见义勇为就是这种情况。从道德原则来看,见义勇为是应当的、善的,但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可能会直接对个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害,如果把幸福完全理解为感性幸福,那么,见义勇为就是不幸福的。在这种情况下,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见义勇为是对社会是好的,而我们是社会的成员,对社会的好同时也是对我们的好,它最终会使我们得到幸福。或者说这种德与福的一致是在终极的意义上的。



3.在个人生活层面

就具体个人而言,首先,德性与幸福是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一致的。

德性与幸福的一致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力吗?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不是被冷酷无情地和‘由正当理由’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吗?”“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一般说多些,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给予的多。”[7]在一定的社会中,如果本阶级的道德是社会中主导的道德,社会道德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那么德性与个人幸福更容易实现一致。

德性与幸福一致需要一定的个人条件。德性只是实现幸福的必要条件。一个有德性的人能否实现幸福还要一些个人条件。首先,精神上的幸福需要有开阔的胸襟、豁达的情怀,还要有智慧,从而能对自己的境遇有很好的把握,当幸福来临时能够有深切的体会和感受。其次,物质上的丰裕、前途上的顺利、个人成就的取得既需要有个人德性,也需要有个人才能,有时还需要有良好的机遇。幸福的取得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德性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其次,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还表现在有德是有福的必要条件上,也许有德未必有福,但是无德必无福。其实,福蕴含着这样一个深意,即福是无害之利的拥有,只有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拥有无害之利。不德虽然可以获利,但其所获之利中必然含有有害的成分,或者损害了他人,或者损害了长远的利益,从而使其受到众人的阻碍与抵抗,这种利也就成为有弊之利,它仅仅是利,而不是福。

最后,个人的德性与幸福的一致体现在一生的长过程中,而不是体现在一时一事上。得与失并不在一时之间,而在长远。

至于那些无德而得福的现象,包尔生的分析是意味深长的:“这些现象并不是常规,而是例外。”“在上帝和人面前,德性是受到赞扬的,而邪恶却是被蔑视和谴责的。”[8]

(以上摘自杨宗元《道德理由的追寻》,本号@哲思隽语 单日更新,欢迎关注)




[1]参见[古希腊]柏柆图.高尔吉亚篇.柏拉图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54。

[2][古希腊]柏柆图.申辩篇.柏拉图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

[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27。

[4][古希腊]柏拉图.申辩篇.柏拉图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6。

[5][古希腊]柏拉图.申辩篇.柏拉图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

[6][古希腊]柏拉图.高尔吉亚篇.柏拉图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50。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版,第21卷,332。

[8][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43、344。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nx/336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