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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GBC区块链”新型传销,律师:一个案例看明白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胖乎律师:知乎律师优秀回答者,今日头条和百家号法律话题优质原创作者,公众号深耕作者。

导语:本文将以2018年“GBC”网络投资理财平台传销案为例,通过对平台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收益模式来分析网络传销犯罪中的新形式——“区块链传销”犯罪的特点。

一、区块链传销大案:20万人、31个省份、15亿元!

2018年7月,该名为“GBC”的区块链虚拟币网络投资理财平台,被疑卷款跑路。上千人投资者开始报案。

公安机关最终侦查结果表明:

“GBC”平台运行开始于2018年4月,关闭于2018年7月,三个月期间,参与传销人数近20万,遍布全国31个省份,其中河南各地市有15220人,山东4957人、安徽2964人、陕西2360人,该平台所有提现人员有40123人,共提现流水39亿6144万7422虚拟币,其中前100人共提现流水3亿4917万3400虚拟币,分别提现120万到1600万虚拟币不等,截止到案发,该平台尚未提现的有12亿3699万4138虚拟币。

该传销组织,打着近年大火的区块链名号,(GBC即为‘Gain Block Chain Coin’增值区块链币的缩写),让很多投资人不明所以,以为是参与了一种新型的经济货币交易模式。

但是从整个平台的注册方式上就不难看出“传销”的影子。

  • 首先,加入者需要从网站或公众号注册登录。
  • 其次,加入者需要向上线购买GBC注册码(200元一个)成为平台会员。
  • 最后,加入者要正常买卖交易还需要购买一个2000元的财富币。

这与2018被查处的慈善传销大案——善心汇,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传销会费缴纳”注册模式,向上家购买注册码(善种子)、购买财富币(善心互助打款)……

可见,即使借用各种名义、噱头,不管是区块链也好、虚拟货币也好、消费返利也好、慈善互助也好,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本质上形式都差不多,所谓万变不离其宗。

二、“GBC”组织结构、运营、收益模式:均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1、“GBC”组织架构

“GBC”平台的会员等级共分为VIP1、VIP2、VIP3。

注册成功即为VIP1,可领取推荐奖励,第一代6%,第二代5%;

成为VIP2领导人,需要达到直接推荐下线3人,无论是下线继续发展下下线还是发展多名下线,需要满足团队10人,第一代6%,第二代5%,第三代4%,第四代3%,第五代2%,第六代1%,第七代0.7%;

成为VIP3领导人,需要达到直接推荐下线20人,无论是下线继续发展下下线还是发展多名下线,需要满足团队100人,第一代6%,第二代5%,第三代4%,第四代3%,第五代2%,第六代1%,第七代0.7%,无限代0.4%。

——这就是传销典型的拉人头计酬特征。

2、“GBC”收益模式

“GBC”平台宣称的收益模式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原本是经济学里的概念术语。

可见,随着传销组织运作模式的进化,传销组织者通常会借用各种概念术语,作为诱饵的同时,来包装自身。

(1)静态收益的表现形式多为入门费、会员费。

“GBC”网络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设定的一期投资方案以交纳“会员费”的形式获取收益。具体表现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进行虚拟“GBC币”交易谋取利益,由前所述,获得会员资格后,作为购入“财富币”的2000元押金,可以选择60天或是90天,每天分别有0.5%或1%收益,到期返本付息,在完成“注册码”和“财富币”的买入之后,才获得“GBC”币的交易资格。

在此期间,需要有一个与上线投资者对接的“匹配期”,“GBC”平台宣称,每位会员购买的“GBC”币,都是上一任购买者所卖出,“一轮投资的匹配期”为6天,每一周期的利息为10%,完成一个周期后可再次投资,年化复利超过10000%。该投资方案根据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收入来确定收益,是典型的静态收益。

(2)动态收益又被称作“推广收益”,收益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处在变动状态。

动态收益直接对应传销犯罪活动中,团队计酬的形式特点。收益的大小往往是由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及下线的下线发展成员的数量决定。

也就是你的层级越高,下线人数越多,动态收益也就越多。

“GBC”案件中,传销组织者设定的二期投资方案以“团队计酬”的形式获取收益。会员分为V1、V2、V3三级,V1可以提取发展下线的两层,分别为下线投入金额的6%、5%,V2发展下线可以提7层,分别为下线投入金额的6%、5%、4%、3%、2%、1%、0.4%,V3级别享受无限级提成。收入和回报根据会员等级及拉人头的数量来确定。收益随着层级高低和发展下线的多少而上下浮动,该投资方案属于动态收益。

不难看出,该GBC网络投资理财平台,从注册方式(缴纳会费),到组织结构(3个大层级多个小层级),再到运营模式(依靠发展层级团队)、最后是收益模式(依靠发展下线获取动态收益),均符合传销组织的典型特征。

三、区块链(网络)传销犯罪的特点

根据上述对“GBC”网络传销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借着区块链名义的传销犯罪,总体上具有以下个特点:

1、网络为载体

网络是主要的通信、宣传、交易工具。

区别于传统传销的传播“人传人”的方式,网络传销以网络为载体借助移动终端,就像行迹在互联网中的“病毒”,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2、层级更加隐秘化

层级关系通常以“会员”的形式隐藏化。也就是各个层级之间,往往形成以推荐人为首的团队,表现为整个团队计酬的收益形式。而各个团队之间相对是陌生的,隐秘的。

这可以理解为是传销组织通过隐秘层级关系,来隐藏自己的传销犯罪事实。

经过严密的“推荐制”模式,并在网络平台设置访问限制,仅对会员开放,隐藏层级关系,使其扁平化。后台管理系统可以清晰地掌握“金字塔式”的团队图谱,一旦出现风险,传销组织者可以通过后台管理系统,添加、更改或者删除会员信息,扰乱侦查方向。

3、犯罪成本更低

我们之前讲过传销犯罪的三大特点: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

这也决定了传销犯罪通常复制性极高,经常改头换面,照搬之前的层级管理和发展模式,只需换一套宣传口号,就可重新复制一个传销犯罪团伙组织。

在“GBC”案件中,核心骨干周某等人早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就以“奕骄商贸”的名义从事微商传销,在2017年至2018年间,改头换面,偷换“区块链”(Block chain)概念,保持原有的上下线关系不变,并植入到“GBC”的发展人员脉络中,嫌疑人对传销的运作模式轻车熟路,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传销和反侦查经验,致使“GBC”传销刚一上线运行就能够成熟稳定地发展,短时间内积累会员上万。

4、侦查难度更大

侦查、审查办理网络传销案件,通常需要搜集大量相关数据证据,而网络传销案件数据信息量庞大,且电子数据通常隐秘性更强,也使得侦查工作难度也更大。

四、总结

需要注意,从近年来很传销案件中,都不难发现,传销人员对我国法律的熟知程度,实“令人惊叹”!

我国传销犯罪的追诉标准中,对层级(3级以上)、发展人数(30人以上)做了界定。因此,很多传销组织成员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自己的犯罪事实。(比如极力隐蔽自己发展下的层级间的关系,以此逃避法律制裁)

更不要说层出不穷的传销形式。昨天是炒外汇,今天是区块链,明天可能又变出个XXX。

但是,一定要记住的是,不论外包装怎么变,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一定跑不了。因此,投资者们在面对一种看似高大上的新型的,不管是经济模式还是别的什么模式,一定不要只被外表欺骗,被利益迷惑。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胖乎律师小编: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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