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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院长亲审:法院应调取而未调取银行流水的,程序违法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郭晓杰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问题,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那么,出现法院应当调取证据的情形法而未准许调取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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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调取银行流水违法

在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亲自担任审判长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最高院认定,林某某申请法院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账户往来明细,二审法院以元华投资公司是本案当事人,其有义务亦有能力向二审法院提供其财务凭证为由未予准许。

二审法院未能注意到本案中民间借贷关系的特殊之处,债务人林某某虽为元华投资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由债权人洪某某所控制的事实决定了林某某客观上难以自行收集该证据原件。

而且,在林某某已经将该证据线索提交法院,书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该证据是否真实已然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因此,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该调查取证申请的做法,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未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银行流水以查证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消灭等法律事实,审理程序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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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在操作中的Bu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上述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搜集证据的局限性,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真相。但是在实务中,部分审判人员认为举证是当事人的事情,法院无义务为当事人搜集证据,如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按照举证不能处理。

考虑到目前审判实践中人少案多的客观情况,审判人员工作量较大,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8号)确定了法院调取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即法院应当调取证据而未调取的,属于程序违法。对于程序违法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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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法院人少案多是事实,当事人对于部分证据无法调取也是事实,在实践中,为了解决上述实践中的窘境,部分法院推出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经律师向法院申请,法院向律师开具调取特定证据的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


上述制度合理利用律师的调查权限,极大解决了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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