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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向个人借贷且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息,甚至使用了“高利贷”,借款到期后因债务人无力还钱,借出去的钱追不回来产生了纠纷。类似这种情况,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为“高利贷”担保的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本期身边的民法典专栏要讨论的话题。

案例

借出的100万收不回来了

诉求借款人、担保人偿还本息

石家庄的李某和王某、梁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作资金周转(银行还贷),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执行。并约定由梁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借出了巨款100万元。借款期限截止日到后,王某并未依约支付本息,后经李某多次催告,未果。不仅没有还钱,王某和梁某还认为李某这人是专门做高利贷的,其放贷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故拒绝支付本息和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李某起诉。

律师看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职业放贷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解明稳律师介绍:上述案例中,有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两个法律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而职业放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执行,是职业放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 担保合同也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如何呢?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当作为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解明稳律师这样说。

解明稳律师指出,当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其放贷行为构成职业放贷行为。2020年4月26日,石家庄中院结合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两年内累计10件以上,且具有相关情形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当对疑似放贷人所涉及案件进行重点监控。

合同无效就不用还钱了吗?

当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是不是债务人和担保人都不用还钱了。

解明稳律师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不用还钱。而是要支付本金和一定的资金占用使用费——对此,《民法典》是有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律师表示,为保证中小微企业融资方便等原因,一般法院都会从严把握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谨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因此,借贷双方都应依法从事借贷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出借方(债权人)不能过度追求高额利润并应积极和解以避免诉讼纠纷,借款方(债务人)应遵守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如若违约则承担相应责任,担保方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禁止高利放贷”写入了民法典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了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明确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但并没有明确高利贷的利率界限及计算方法,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则性和操作性的具体体现。目前各地法院尚无统一适法意见,由此可见,民法典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燕都融媒体记者 蔡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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