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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底线必被扫地出门?若土澳女拒不限期离境我们该如何应对?

3月15日,土澳女全副武装却不戴口罩上街跑步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随后拜耳中国雷厉风行将其开除,北京市公安局更是开出“限期离境”的处理措施。


但问题是,从不遵守规定的她,会乖乖地按期离境吗,这确实是个很麻烦的问题。

毕竟法律再威严得不可侵犯,但架不住有人不要脸啊,比如很多洋垃圾不就是这样死皮赖脸地不挪窝吗?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这位梁某研女士祭出了打死也不走,甚至睡下水道也不走的大招,我们该怎么办呢?

看起来并没有特别好的办法,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一直以来对外籍人士都相当宽容,从本次“限期离境”而不是“驱逐出境”的操作来看,我们对这位自诩高人一等的外国人还是太过宽容;

而且在跑步事件发生后,除了拜耳中国在3月17日雷厉风行地开除了梁某研,与它解除了雇佣关系。梁某研国籍的归属地澳大利亚也在我们下达了限期离境的逐客令后,因为确诊病例80%来自于境外输入,于3月19日宣布“封国”,再加上很多富有正义感的澳大利亚民众也坚决抵制其返回澳大利亚,所以梁某研成为真正无处可去的流浪者。


从这位土澳女在我国境内目空一切的德性来看,相比于主国澳大利亚的丑拒,无处可去的梁某研在所谓的“两害取其轻”的思维方式下,极有可能想尽一切办法留在我们这里,毕竟我们对外国人比澳大利亚宽容得不是一点半点。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是在重复践踏我们的底线。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要怎样维护法律以及国家的尊严呢?静夜史认为必须要采取强制手段。

3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依法注销梁某研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

作为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而采取的强制手段,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离境措施分为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


相比于24小时内必须离境的驱逐出境,限期离境的措施相对宽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梁某研最晚离境时间为4月3日,而因为其3月14日入境后需隔离14天,所以其离境时间应在3月28日至4月3日之间。

而在离境前,理论上梁某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不过因梁某研的案发时间为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所以其行政复议成功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4月3日梁某研仍然拒绝离境,那么等待她的必然是强制手段的“遣送出境”,即由所在国派专人押送该人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被处限期离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适用于遣送出境,而一旦遣送出境,这意味着在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可以说,虽然我们对外籍人士相当宽容,但绝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颐指气使甚至无视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我们14亿人付出巨大牺牲才取得的防控成果,绝不允许个别自私的外国人肆意破坏,这不仅触犯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更践踏了14亿国人的底线。

希望梁某研的事件能给妄想享受超国民待遇且无法无天的梁某研们警醒,而我们也要反思长期以来的对外政策,杜绝此类践踏我们成果和尊严的事件再度发生。


多有疏漏,烦请斧正。

我是静夜史,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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