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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综合体检报告

作者:李平律师

2018年11月,司法部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律师服务民营企业专项公益活动,为民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法治体检”。笔者认为,民营企业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经营与企业家、企业家的婚姻家庭、子女生活亦密切相关。一个案件的背后,就是一桩婚姻、一户家庭、一个人的自由、一家企业的未来。

因此,为了企业健康发展,为了企业家的家庭稳定,笔者提出为企业提供“综合体检”概念,所谓“综合体检”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从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家家庭三个维度出发进行体检,找到风险点,并对各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综合运用法律、金融、税务等工具给出解决方案的过程。



一、民营企业经营风险

民营企业经营风险来自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企业经营外部环境也称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从法律要素讲,其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表现为:

(一)法治环境不公平。

“诚信”、“依法”是营商环境的底线。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政府换届时,新一任领导不承认前任的承诺,任意中止相关政策执行,容易导致政府与企业之间产生矛盾。更为不妥的是,当地人民法院对有政府参与的争议不敢立案受理、或受理后不敢依法判决,或者无故搁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这是企业最头疼的事,如果这样的事情在一个地区普遍发生,企业家就不愿意去投资了。

有的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还存在狭隘的地方保护意识,以笔者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为例,原告为江苏某民营企业,被告为安徽某企业,案件由安徽某地基层法院审理,从案件受理、诉讼保全、通知开庭、审理、执行,当地法院人为设置障碍,拖延时间、袒护被告、刁难原告。原告虽然最后获得了执行成功,但也是在作出重大经济利益牺牲和拖延一年之久情形下实现的,这样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家望而却步。

政府及司法机关应该依法服务、引导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与各市场主体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采取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能滥用司法手段尤其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这不利于民营企业产权制度建立。顾雏军案件重审,给民营企业家带来震动,这说明营商环境中企业家最在乎法治环境。

(二)融资环境不对等。

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迫使民营企业向民间资本求助,结果导致各种风险凸现。企业借贷,企业家及其家庭成员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导致家企不分,有限公司,无限责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借高利贷经营,利息高于行业利润率,企业不堪重负;企业家在吸收资金时,因为法律意识薄弱,剑走偏锋,还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笔者曾代理一起民营企业借款纠纷,该企业研制的艺术瓷产品在国内领先,在准备上市进程中,因资金缺乏,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该企业家的配偶签字,并把家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因经营困难,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提前断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房产拍卖后,妻子与其离婚,该企业家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自己妻离子散,一无所有。现实中,这种案例不胜枚举,让更多创业者心寒。

(三)设立容易注销难。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企业设立越来越便利,但是企业注销难却是老生常谈。当创业项目失利、企业经营不善时,如果不能及时注销旧企业,而是继续做账、报税,往往要牵扯创业者大量精力;倘若放任不管,企业又会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从而对重新创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迫切希望注销能便利起来。

“注销难”大概表现在提交材料繁多、办事流程复杂、全程耗时较长等方面。

(四)税费负担重。

企业税费负担过重会导致企业利润下降,为此,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偷工减料、虚开发票、账外经营、违法裁员等违法手段降低成本,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风险。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政府为扶持实体经济,实施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大大提高,部分行业实施增值税进项加计抵扣,企业研发成本加计扣除,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普遍性下调,这些税优政策实施将大幅度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此背景下,中小企业如果还保持惯性思维,偷税漏税,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税收行政、刑事风险。

(五)法律意识淡薄

民企企业在出现经济纠纷时,没有从积极角度控制、解决纠纷,而是采取“拖”字方针,甚至玩失踪,将债权人拉黑,不知道诚信的价值,不知道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人员的严重后果,对法律没有基本的敬畏。还有的企业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利用程序规则拖延审限,浪费司法资源。


企业如同人一样,也存在生命周期,其大致划分为出生、成长和死亡三个阶段,企业设立成功即宣布“出生”;由小到大发展壮大相当于“成长”;因各种原因解散后经清算而终止则意味着“死亡”。企业经营内部风险主要存在这三个阶段,其具体表现为:

(一)有限公司股东间信任基础丧失,容易产生连环纠纷

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和了解而产生合作的基础,进而通过章程约束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如果这个基础丧失,矛盾无法调和,会产生一系列纠纷,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纠纷、公司解散清算纠纷等。

(二)公司财产独立意识薄弱。

投资者不能理解股东的出资所有权属于公司,极易出现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现象,或者在出资实缴不到位时将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并约定出资不实责任与其无关等等;还有的情形是一套人马成立几家公司,相互之间不仅人员混同,而且业务混同、财务混同,这样做涉嫌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最大风险是否定法人独立人格,导致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股东的家庭也要连带承担企业债务或者出资义务。

笔者代理一个案件,公司应收账款到账后瞬间被划至股东个人帐户和股东设立的其他关联公司,这种手段看似聪明,其实只要债权人完成基本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很容易将股东和关联公司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同管理不规范。

企业不重视合同风险管理,采用网上下载合同版本,没有考虑合同条款与企业业务的匹配度,等到出现纠纷,才发现合同条款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做好风险预防工作,没有做好基本的尽职调查,尤其是熟人介绍的业务,有时连合同也没有,完全口头交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者中止情形时没有留存签证、协议、告知书和其他书面材料等证据;在风险发生后没有及时管控风险,没有注意诉讼时效等等。等到以上纠纷到了诉讼地步,往往已经病入膏肓,回天无力,或者需要花费很大代价才能弥补损失。

笔者最近代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居然找不到合同原件,经过仔细回忆,才找到9年前签订的合同,至今没有续签合同,该企业的合同管理和风控工作根本没人去做。

(四)人力资源配套制度缺乏。

虽然企业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企业与劳动者仍然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但我们的企业家往往没有这个概念,在用工过程中聘用、解除等决策行为往往过于情绪化。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约或终止,产生了不该产生的纠纷,增加了无谓的经济付出;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会引发经济补偿问题,还有可能被主管部门处罚;其他风险如,企业人力培训不足,法律意识不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当等等。

(五)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

缺乏科学的法人治理,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家族企业中,诸如“夫妻店”“父子店”“兄弟店”,家族企业的股权设置往往不科学。在出现纠纷时,因股权过于过于分散,往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如真功夫的姐夫与小舅子的股权、公司控制权之争。股东会一旦无法形成决议,企业运作就会形成僵局,最终走向解散。

(六)章程不受重视。

企业章程是企业管理最重要文件,是企业管理“宪法”,应该量身定制。但是,大部分企业家并不重视公司章程,使用网上下载模板或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范本,一旦发生争议时,发现公司章程并无相应争议解决机制,导致矛盾难以消解。比如,公司章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权,但这样就会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尤其是对股东身份和技能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笔者调查,有一部分企业因此陷入业务停滞、等待清算局面。

(七)监督机构监督乏力。

企业监事会形同虚设,如何有效监督董事会的权力,规范企业高管的行为,在监督企业家不滥用控制权与发挥企业家个人能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机制是我们求而不得的东西。在其位谋其政,这需要担任监事的股东或职工要有权利意识

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监事职权,但是即便有约定,很多监事并不知道自己有这个职权。监事在董事会不召开临时股东会时,监事有启动临时股东会职权,有向侵害企业利益的高管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很少使用。

(八)小股东受压制现象普遍。

由于股权比例低,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关注。很多企业多年不分红,不向小股东公示财务状况,且对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查账权设置各种障碍;控股股东召开股东会时对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给予各种限制,迫使小股东放弃参会;在小股东转让股权时不提供客观真实的公司财报,迫使小股东低价转股。长此以往,小股东容易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更甚者是解散公司之诉,对公司持续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九)资本运作过程风险认识不足。

民企因为融资难,更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比如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高息吸引其出借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易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民营企业为获取银行资金,往往会编制虚假材料,一旦事发,即有骗贷风险;挪用资金风险在民企中也非常普遍,如前所述,民企没有法人独立财产制意识,公私不分,公司财产挪为己用一旦长期不还,即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等刑事法律风险。

(十)税务风险。

民营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降低应纳税额,此项风险多指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类案件目前处于多发态势,一旦涉及,企业家往往就有牢狱之灾,不得不防,所以不要买卖发票,这是碰不得的红线。二是账外经营,偷税逃税风险。有些企业利用下游采购商不需要发票的便利不给下游客户开具发票,并将收入隐匿不入账,形成账外收入,一旦被查实,不能及时接受补税、罚款处罚的,将面临逃税罪处罚,范冰冰税案对我们民营企业家来讲,是最好的税收普法案例。另外,民营企业往往对税收政策不关注,不研究,多交税,交冤枉税的情况不在少数,形成一边违法偷税漏税,一边不懂法多交税的奇观。

(十一)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注销难是导致企业家不愿意履行清算义务的一个原因,但是企业家不清楚企业退出机制,不经过清算就关闭企业往往给自己带来更大的连带风险。如对公司财产长期不清理,导致资产贬值、毁损,股东应在损失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长期不清理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这一责任的范围有可能远远大于出资额。

(十二)无人接班

改革开放40年,第一代企业家到了退休年龄,纷纷考虑将家族企业传给下一代,但现实情况却是许多二代不想接班和不能接班。很多出国留学的子女认为家族生意是传统生意,苦、脏、累,不愿意接班,导致企业经营后继无人。

还有一种情况,二代虽然愿意接班,但是企业元老认为其能力不够,无法胜任管理工作,有限公司人合性因此被破坏;还有一些企业家有重男轻女思想,不想将企业传给女儿。


二、民营企业家风险

企业家作为企业的灵魂、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不言而喻。

(一)刑事风险

企业家的刑事风险直接关系到个体的自由甚至生命。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普遍容易触碰的罪名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等,一旦摊上刑事风险,就是‘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创业失败可以重头再来,刑事涉案却能让企业一夜崩盘。

(二)健康和意外事件风险

企业家作为企业的一把手,经常面对千头万绪的企业发展问题,大多数都是工作狂,没有睡到自然醒、没有周末、没有节假日,工作时间长、作息不规律,即使有病也一再拖。酗酒、抽烟、压力、熬夜、劳累、运动少是企业家健康主要杀手。

突发意外事件或者老年失智也会导致企业家失去行为能力甚至生命,失去对财产的控制管理能力,导致家庭内斗。一位企业家背后往往站着他的家人、公司员工、上下游的合作客户。企业发展得越好,意味着企业家的责任越重,所以企业家不敢病、死不起,牵一发而动全身。

(三)隐名代持风险。

隐名代持原因多样化,主要是特定主体希望隐去自己的身份,以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规定;名为代持实为借款担保;企业实控人为了隐藏自己财产找他人代持等。

代持发生纠纷,除了法律风险还有道德风险,在法律上因为代持证据不足,并且其他股东未过半数同意,法律可能不承认投资人股东身份;或者在巨大利益面前,代持人不承认之前的代持约定,导致纠纷;还有显名股东去世,代持股权易成为显名股东遗产,或者被显名股东债权人冻结执行。

另一个方面,显名股东也易承担企业清偿债务风险,出现纠纷难以转让股权,介于显名和隐名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容易导致诉累,破坏公司人合性。


三、民营企业家家庭风险

财富千千万,终归会家园。稳定和谐的家庭能够为企业家经营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智慧。

(一)婚姻风险

企业家婚姻破裂会导致公司股权被分割,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异变,处置不当甚至会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二)传承风险

企业家如果没有做好提前规划,一旦发生意外,难免家人为争夺财产反目;没有事前筹划,也会导致传承意愿落空。在法定继承制度下,财产没有传承给想传承的人是大概率事件,此外,继承人散布国内外、无法联系、难以团聚等因素,使得传承的物质成本、时间成本高昂。

(三)债务风险

家庭债务的风险源还在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没有设立风险隔离墙,使得企业债务这把火烧到家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投资人在企业实缴出资未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投资人要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责任;配偶要对企业家的借贷承担担保责任(往往是协议约定);企业家对外投资经营,虽然配偶未签字追认,但有时司法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公私不分,企业和家庭资产混同,往往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影响家庭稳定。


四、防控措施

(一)民营企业风险防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市场利益。地方政府要有契约精神,不能随意否定前任政府签订合同效力,发生纠纷后,当地法院应当依法接受立案申请、依法审理案件和执行工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认缴资金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笔者建议加强有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股东实缴资金到位情形下,不能因为是民营企业融资,要求股东甚至家属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注销建议建议缩短公告时间,设立注销“负面清单”,简化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推行网上注销服务区。

清理各地区、各行业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中对民营企业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查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缴纳现金形式等行为。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重信用”转变。

企业股东要有企业产权独立意识,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避免出现股权过于集中和股权过于分散,利用合理的股权设计,制约大股东保护小股东利益,维护企业和股东之间人合性关系的稳定。

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法务部门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加强合同风险管理,跟踪合同从磋商、缔约、成立到履行全过程,做好预防风险、管控风险工作,用最少代价解决风险。

企业应利用自己社会资源,加强行业、商会、协会交流、互访,内部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

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建立长期的激励制度,将公司经理层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发展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以更符合股东长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章程是企业管理和股东权利义务最重要文件,应根据企业情况专门设计,充分体现股东自治意志。

推进法治建设深入和社会诚信制度完善,整合在工商、财税、金融、司法、环保、安监、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及企业家信息,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作为司法机关应保持刑法的谦和性,防止普通的经济纠纷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同时,企业家也应该注重对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定期排查和清理企业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融资等方面的风险,在刑事案发的潜伏期内及时清理和补救。

从税务筹划角度考虑,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降低税收负担。比如从股权架构考虑,设立持股公司持有经营性公司的股权,经营性公司分红到持股公司可以进行二次投资而不必立即缴纳所得税,扩大投资额度;充分利用地区间不同的税收政策,合理适度转移产能和利润;利用好企业的并购重组,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等等。

对于积极履行判决的失信人5年公示时间缩短,减少信用修复成本

对执行申请人提供保险服务,防止被执行人、异议人通过异议程序拖延时间。

企业家应未雨绸缪,提前培养接班人,如果没有合适接班人,可以采用职业经理人制度,将公司管理交给专业经理人打理,同时将企业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由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协议实现企业家愿望,这样即使企业家离婚或者不在世,企业的经营不受影响,其后代也会在该信托架构下受益,或者实现慈善公益目的。

(二)企业家风险防控

人们常说,最大的风险是没有看到风险,企业家如果没有这个意识,再好的风险制度也是徒劳,该意识应是企业文化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加强风险防范专门机构设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控、评估与防范体系。对风险要做到明确识别、科学分类。落实到位、适时更新。

可以利用保险工具,包括董事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企业财产险、寿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利用大数法则,在风险出现时可以转嫁风险。

企业家个人要有健康的生活方式,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持艰苦奋斗面貌,追求卓越精神,创新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工匠精神。

在企业家失智失能或者儿女不在身边时,建议采用公证遗嘱、医疗预嘱和意定监护工具,未雨绸缪,让一切风险化解为无形。

为了防止股权代持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建议签订书面代持协议;由显名股东继承人签字的承诺书,告知其代持事实,避免代持股权成为法定继承财产;与企业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承认投资人法律身份。

(三)企业家家庭风险防控

家庭风险防范除了前面提到的加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度,还要在企业和家庭之间建立防火墙,在风雨来临前做好过冬准备。具体方法包括,用家庭资产办理寿险、重疾险和意外险等保险,利用保险保障、融资功能,在企业发生困难时,还有东山再起的资金;当企业家出现疾病、意外或者死亡时,利用保险的杠杆功能,为家庭留下一笔财产,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无忧。

遗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定分止争,防止家庭出现争产内斗,同时也能起到财产清单作用,还能体现被继承人生前意愿,是最简便的财富管理工具。

家庭贵重财产适合放进家族信托,在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时,这些财产不受影响,可以起到隔离债务和优化税收作用,一旦我国实行遗产税、赠与税,由于这些财产已经过户到信托机构,不属于家庭,不属征税范围,最主要作用是信托协议能最大限度体现委托人意愿。

合理利用婚前婚后协议,明确约定夫妻财产所有权,防止出现债务纠纷,夫妻财产全部连带。

和谐的家庭和企业一样,需要用心经营,再好的工具,不如常回家看看。

死去方知遗嘱好,大病不觉保险贵,破产犹念信托美,被抓才醒律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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