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多人围殴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轻伤,对方不调解,已立案该怎么办?

多人围殴我,把其中一人打至轻伤,对方不调解,已立案该怎么办?


[案例] 2000年,我因琐事与刘某发生口角,刘某找来了十几人,将我堵在卫生间围殴,慌乱中我摸起了一块板砖,打跑了他们,刘某被我一砖拍在后脑上,在医院昏迷了两天,后来鉴定为轻伤,经过调解赔了三万多,最近听说刘某经常出现忘事,乱语等病症。

朋友提供的本起案件,笔者感觉有些莫名其妙,就算本案构成轻伤害,事情过去将近二十年了,警方才立案,我们知道轻伤害案件,追诉时效最才为五年,那么案件发生已过去这么久了,是否还有追诉的可能呢?以下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不能撤案,必须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01 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不能撤销案件

轻伤害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选择权,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02 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可调解

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大部分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轻伤害案件法益侵犯程度较低,案件如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应以不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虽然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或同意调解,公安机关应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03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法定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符合以上六种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轻伤案件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上述条件,对已经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伤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执行刑事诉讼法关有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此,对于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案件的法定职权。

综上,对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轻伤害案件,应本着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调解,并将调解结果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不能因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和解而撤销案件。

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轻伤害案件一般被害人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大多因琐事纠纷引起,且多发生于亲朋邻里之间,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要求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行为人被刘某等十多人堵在厕所围殴,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此时行为人顺手拿起板砖打伤刘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某仅构成轻伤,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不过当,无需负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是,由于朋友所提供的案件关键情节交待的不清楚,笔者没有办法肯定地说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拿起板砖,刘某等人吓得四处逃窜,根据现场情况,刘某等人不可能再次对行为人进行殴打时,行为人扔板砖或追着用板砖打向刘某头部时,有事后防卫之涉,不成立正不防卫,涉嫌故意伤害。

如果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能立案,已立案应撤销案件,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是什么呢?

01 追诉时效

《刑法》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轻伤害案件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轻伤害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不得再追诉,公安机关不得立案,已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除非有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理由。

02 追诉时效的延长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不能援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追诉时效延长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本案最有可能适用追诉时效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就是八十八条第二款,即刘某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向公检法提出过控告,相关机关不予追究的。由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因此,即使案件经过近二十年,公安机关仍有可有对本案立案。

结语:以上笔者结合朋友提供的案件,就本案可能涉及到的相法律规定分别进行了阐述。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是不能撤销案件的,但检察院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就意味着本案的终结,不会发生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刑事案件不是说无论经过多少年都要再次追究,受到追诉时效的严格限制,但追诉时效也有例外规定,因此,不是说经过追诉时效的刑事案件绝对不能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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