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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见危不救入刑,用刑法规制见危不救行为,势在必行,你说呢?

编者语:见危不救的救助对象指所有面临紧迫危险的人,本文仅以该不该扶老人为例。

【案例 】2019年8月份一天,七十八岁的孙大爷在捡拾绿化带内的空饮料瓶时,被草拌倒在绿化带内,倒地不起,孙大爷试着几次想站起来都没成功,由于天气温热,孙大爷有些虚脱,用手不停摇动小树以引起人们注意,此时有几人路人看了看,问孙大爷情况时,孙大爷已不能说话,只能无力的摇动小树,没有一个人上前扶起孙大爷。一会,小树不动了,当一名保安经过时,拨打了120,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样一起事件,的确令人痛心,孙大爷拼死挣扎中,强烈的求生欲望与死亡的恐怕无时不在折磨着老人,令人泪目。我们不仅扣问,人心这是怎么了?!谁家没有老人、没有父母,没有人不会老去,如果没有合适的规范约束,老人的今天可能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明天。

极个别老年人讹人现象被无限放大

现实中,确实有扶老人被讹诈的事发生,可是毕竟是极少数,细数仅有几起事件,相对于我国庞大人口基数,可谓凤毛麟角,这几起事件当中,有的是因为老人摔倒后意识不清导致错乱,后来已得到澄清,可是就是仅有几起被讹事件,激起了国民的群殴心理,将事态无限放大,形成了一种只要扶老人就一定会被讹的氛围,同时也给不扶老人找了一个“名符其实”的借口。当然扶不扶是道德问题,目前尚未从法律上强制要求必须扶。当然这其中有个别老年人讹诈的现象,更多的可能不是直接身体接触,间接导致老人倒地受伤的现象。可是,一旦个别老年人的问题被放大、妖魔化后,人们的“冤枉综合症”也就如流感般的被迅速传染。

自从“彭宇案”有了结果之后,人们开始因为“扶不扶”这个问题长开了热烈的讨论,尤其是老人作为社会上的一大弱势群体,往往会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会愿意主动去帮助,因为个别老人图恩不知情,上演了一处处“农夫与蛇的故事”,使得大家对摔倒的老人产生了戒备心理。我们看到一些意外摔倒的老人因没有敢上前过问,而耽误了最佳救治时机,离开人世;我们也看到了年轻的护士小妹妹在火车站候车大厅含泪救治晕倒的大学生,抢救过来后,小护士一句朴素的话发自内心、极其普通,却感人肺腑:“我就是不想看着他那么年轻的而失去生命!”;我们也看到年轻漂亮的小妹妹在大街上,为素不相识的人进行人工呼吸,归终挽救回生命的可歌可泣的事迹。

喜忧参半,你说我们面临他人危难时,面前躺着一个摔倒的老人时,救还是不救?恐怕我们会一口同声的说:“救!”。因为我们本善良,个别人的作为不会泯灭我们应有的善良,病的时候很痛苦,总有治好的那一天,总是生活在病态中,那才是最大的痛苦。

以下案例三现场图,也被吵作老人讹人

不要将每一次事件怪罪于老人的讹诈。不可否认,我们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于车速过快,离老人近距离通过时,老人受到惊吓或汽流冲击而摔倒,老人产生被撞或被刮的错觉,这样的事件不在少数,机动车驾驶人就没有过错吗?为应该检讨自身的行为?类似事件在没有监控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车辆又没有任何碰撞痕迹,往往也就掩盖了驾驶人不文明驾驶的行为,反而会说老人讹诈自已。如浙江嘉兴的一个快递员就被老太太讹诈事件。当然这样的事件毕竟是极个别的,笔者并不否认个别素质差的老年人不文明事情的发生。

【案例一】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判决结果引起极大争议。

【案例二】 有几个小学生在上学的路上遇到了一个摔倒的老人,他们就要见义勇为,跑过去扶起了这位老人。没想到老人起来以后画风一转,大叫着说这三名小学生把他撞到的,所以需要每个人赔他两千多块钱,不然的话这件事没完。 小学生扶老太太被讹2500元。后来孩子的母亲找到了目击证人,还原了事件真相,还孩子一个清白。

现场图片

【案例三】浙江嘉兴的一个快递员就被老太太讹诈上了,因快递员骑着三轮车经过的时候,看到老太太摔倒,并下车上前将她扶了起来,这一扶可让他哑巴吃黄连了,因为老奶奶表示,是快递员的车速太快,将她刮倒了,害得脚骨折了。

现行法律框架下,不扶老人不负刑事责任

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不扶”是一种不作为行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名罪名大多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构成犯罪的要素都由分则明确规定,但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如果不对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加以限度,极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便出入人罪,是现代法治所不允许的。因此,我国刑法要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必须与作为方式实施的具有等价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有作为的义务;二是有作为的可能;三是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该不作为行为都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也成立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路人与孙大爷之间没有法定义务,即路人没有扶孙大爷的义务,表明即使路人不扶孙大爷也不构成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因此,本案中,路人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

见危不救入刑有现实必要性

在一些国家,刑法中就有见危不救罪,如发现者离危险者一定距离且发现时,如果不救就产生刑法上的责任。这是可以借鉴的良好立法例,我们总是感慨国人素质问题,笔者不认为别国人素质就高,高素质还需要规范约束方能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规范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了是早晚的事。

本事件中,路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有类似立法的国家,恐怕将要负刑事责任了。


结语:笔者在写作此文时,心情难以平静,一幕幕场景浮现在眼前,老人的绝望和挣扎怎么就不能唤醒个别人的良知,冷漠不是年轻人的表征。当然,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几起老人讹诈事件,在我国这么多人这么大的地盘上,可谓凤毛麟角,可偏偏将此作不扶老人的借口,从而引发“群殴”效应。而见义勇为的英勇事迹却难以激起涟漪。道德亟需理性回归,良的素质没有规范难以形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老助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不能因个别老人的不文明行为而丧失我们应有的善良本性。同时,我们在行为时应尽量避让老年人,老年人行动迟缓、反应慢,可能在快速物体面前而不知所措,失去应有的控制。发生类似纠纷时,相关部门应尽量还原案件真相,不但要人倒了有人扶,还不能让人心倒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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