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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张玉环刑讯逼供人员,有可能无法实现了,刑法给两点理由

引言

张玉环出狱后接受采访时说,自己曾受到六天六夜的刑讯逼供,不让睡觉,甚至被放狼狗撕咬,他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问题

那么,如果真的启动对刑讯逼供案件的调查,也必须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合法进行,否则有可能又是一个新的冤案,那么,追责的难度在哪里呢?


法理分析

今天#金宝每日说法#在这里纯粹讨论法律框架内的难度,其他因素不讨论。

如果要确定追责到某几个具体的刑讯逼供的人员,难度主要体现在证据方面和追诉时效方面两个内容。


证据方面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如果对要最终给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应当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当年张玉环的案件,就是证据基本缺失,调查受阻,所以把重点都放在口供上面,以至于导致了张玉环所说的刑讯逼供的情况。

相反的,就算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就算嫌疑人铁口不开,只要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闭环,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也是可以定罪量刑的。被告人的口供变得没有之前那么重要了,这也是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

事情过去26年了,当年具体对张玉环侦查、讯问、审问的工作人员要找到,也需要通过纸质档案翻找才能找出来,而要对当年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就更加难以查找,这些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在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的收集、整理、和采用,是存在极大的困难。


追诉时效方面

二十六年过去了,即便通过努力,或者相关人员主动认罪,证明了当时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这种犯罪还会被追究吗?

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难度,在一些类似案件中,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经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任何犯罪,都有一个追诉时效,说的就是因为司法资源有限,一个犯罪不能永远的追诉下去,过了一定时间,犯罪就不被追究了,具体根据犯罪的不同,追诉期限也不同。

我国的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这样的。

1.法定刑最高不满五年的犯罪,过五年不再追诉。

2.法定刑最高在五年到十年的犯罪,过十年不再追诉。

3.法定刑最高在十年到十五年的犯罪,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4.法定刑最高是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超过二十年,认为有必要追诉的经最高检批准,也是可以追诉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种情况量刑可以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如果没有转化犯的特殊情况,刑讯逼供追诉时效是五年。

所以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已经过追诉时效了。不能再追究了!

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了一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或者辩护律师的追诉期限内曾向司法机关提出被告有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司法机关就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那么对相关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金宝每日说法#来,举个例子,假如张玉环当年是1994年1月1日被刑讯逼供的,那么在1999年的12月31日之前曾经提出过控告,而司法机关置之不理的话,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规定了。直到今天依然可以追诉!

当然,这里也还有一个问题,刑法的第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延长是1997年规定的,如果控告是发生在1997年以后1999年以前,又有可能涉及到刑法的从旧原则。说的是1997年规定的新法不能用于1997年发生的犯罪的问题了。

所以,如果曾经有关于刑讯逼供的控告记录,最好是控告发生在1997之后,然后又满足是在刑讯逼供罪发生的五年之内这两个条件。那么就是肯定不受追诉时效的规定。可以继续追诉。

是不是看起来很复杂的样子呢?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比#金宝每日说法#今天说的内容还要复杂好多倍!


总结

总之,要从法律上来追究当年的刑讯逼供人员的刑事责任,光从法律上来分析,还是有很大的难度。它主要包括证据问题和追诉时效的问题!

当然,如果有决心的话,从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完全不可以操作的,经过抽丝剥茧,层层递进,细心操作,其实还是可以找到解决之道的。


那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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