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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种工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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