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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说为何老人摔倒敢扶

本文较长,由“起、承、转、结”四个部分组成,各位读者如果不想接受更多的法律科普,或者缺少必要时间的,可以直接浏览第四部分。

不知从何时起,老人摔倒在地无人敢扶早就成了事实。在众多的调查里,人们都纷纷表示,不是不可以扶老人,而是在有录像或者监控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去扶。理由自不用多说,就是要证明自己的清白,怕老人“讹”上自己,自己想要去法院主张正义的时候,法院不但不会帮自己,还会让自己受委屈,判令自己赔钱。

这种思维不但盛行于人民大众,而且也受不少媒体的追捧。就算是《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广东共青团》这样的官媒都报道了“扶人前录像”的文章。似乎,没有监控、录像就不能去扶老人达成了社会的共识。

内容来源《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

《广东共青团》公众号


作为生活在芸芸众生里,茫茫人海中的一员,笔者在从小接受到的教育里都是“有人摔倒了要前去帮扶”,从来都没有扶个人还要录像这样的教育和说法,所以导致笔者在看到扶人的时候还要找监控或者录像的时候,总感觉有丝丝的不舒服,甚至有些难受。

因为笔者想不明白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中国的法治进程又在不断得推进,法律又会导人向善,怎么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大家的行为都纷纷倒退了呢?原因是什么呢?


不甘心的笔者开始查这些来龙去脉。原来,这一切来源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当时,媒体纷纷报道,见义勇为的小伙子彭宇因为看到一个老人被撞倒在地后将她扶起并送往医院,在送医院后还垫付了200元医药费。但是老人在之后将彭宇速上法院,要求其赔偿13余万元。最后在一审的时候,见义勇为的彭宇被判赔偿4万多元。于是,媒体们开始大肆宣扬:见义勇为就会惹得一身骚;好人没有好报等等诸如此类的观点。于是,在那以后,各种“碰瓷”就乘势而起,再也无人敢扶摔倒的老人。

但是,事实真的是像媒体报道的那样吗?现在时隔十余年,我们再回首的时候,发现媒体所报道的真的不是事实!当初媒体们都说彭宇是见义勇为,没有撞到老人,是出于古道热肠而将老人送往医院,而后老人却恩将仇报,讹上了彭宇,而法院也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但是到了现在,无论是我们上网搜索还是通过最高法发的微博都能证明,彭宇并不是无辜,老人就是他撞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如果极端一点的说的话,南京彭宇案导致的一系列道德的滑坡与众多不负责任的是分不开的。著名主持人白岩松说:“说真话全世界几百年以来是新闻最基本的底线。”

图片来源:最右

但遗憾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自媒体的兴起,很多人都远远没有达到这个底线。

以下是几个段子,但是却让看得人揪心。

一、城管与小贩的故事

图片来源:最右

二、媒体让你看到的

图片来源:最右

三、实际上的

在知道了大家为何不敢扶老人的原因之后,笔者不是想抨击任何媒体,而只是想大家以后看事情的时候多留个心眼。因为前不久,笔者在一本书上看到S.J.沃森说:“你看到的世界不是真实的,更何况是别人要你看的。”

在说完这些闲言杂语之后,笔者想在这个法制的时代,通过法律给大家一点勇敢去扶老人的底气。

第一,我们要知道,老人“讹”见义勇为者的“讹”究竟是什么。讹的本质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要债。

而在法律上,债分成以下几种:

意定之债(即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债。比如我们上街买下东西后,店主找我们要这个东西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即这东西本来不是你的,你却得到了,你就欠原物主的债了。比如在街上捡到了一百块钱,然后失主过来要债);

无因管理之债(即你学雷锋做好事,为了帮助对方而花了必要的费用,这样对方就欠了你的债。比如你把一个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后垫付的200块医药费,那么这个人就欠了你200块的债);

侵权之债(即你侵犯了对方的仅仅属于是自己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之后,那么你就欠下了对方的债。比如,成龙这个名字只有他自己可以用,如果有人冒用了他的名字去代言广告,那么这个人就欠下了成龙的债)。

第二,我们要明白,老人“讹”见义勇为者究竟属于哪一种债。老人“讹”见义勇为者的理由往往是“这个见义勇为的人撞伤了我。”在这个理由中,我们可以看到,见义勇为者之所以“欠债”,是因为他侵犯了老人的身体健康权,让老人受伤了。老人的身体健康权仅仅属于老人自己,因为别人不可能有老人的身体健康权。所以根据我们第一点的分析,老人“讹”人的债属于侵权之债。

第三,我们要了解怎样确定侵权之债。我们都知道,判断一个东西是什么东西,就要看它有什么样的特征,然后再去取判断。比如,一个小孩子,从小就很聪明,不但琴棋书画样样精通而且年仅10岁就考上了清华大学,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小孩子是一个神童,因为他符合神童的两个特征:年龄小和智商高。

侵权之债也有自己的特征:

1、存在侵权行为,如真的被撞了;

2、产生了侵权的后果,如被伤了

3、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老人之所以受伤住院就是被撞的;

4、侵权人有过错,如见义勇为者故意或者不小心把他给撞了。

所以,以上的四点,只要有任何一点缺失就不能形成侵权之债。

第四,我们要牢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属于民法领域的内容,而在打民法上的官司的时候,“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就是,你说一件事,然后你就要证明这件事的存在。就拿老人“讹”见义勇为者这件事来说吧。老人说:“这个见义勇为的人撞伤了我,构成了侵权之债,所以他就要给我钱”那么老人就要证明这个侵权之债的存在。即首先老人需要证明他确实被见义勇为者撞了,其次老人要证明他受伤了,然后他要证明这个伤就是见义勇为者撞的,最后他还要证明见义勇为者存在着过错,比如这个见义勇为者故意或者过失撞他的。如果以上任何一个老人证明不出来,那么见义勇为者就没有法律责任,就不欠债,自然就不需要赔钱。

所以我们在扶老人的时候录像和拍视频都是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其实,只要老人证明不了上面四点,我们就是清白,不需要视频的证明。

以上的信息,不是俗子信口胡诌,而是来自《侵权责任法》。

图片来源:百度

这时,还有人说,我看过一些报道,就是本来老人摔倒在地还没有受到多大的损害,但是由于见义勇为者们热心去帮忙反而好心办坏事,导致老人进一步受伤然后被索赔,所以就算你前面说得对,我也不敢去扶,因为帮忙时的伤害确实是见义勇为者造成的。

对此,早在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的“好人条款”就有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在这里指的是一般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

(2)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3)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在紧急救助过程中,因为救助人的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

(4)救助人对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笔者希望,以后在大家看到老人摔倒需要紧急救助的时候,不要害怕,勇敢地扶一把。当然,笔者也不是批判扶人前拿手机录像不对,而是想告诉大家,当情况危急时,我们那流淌了数千年的见义勇为的血脉驱使我们向前时,我们不要犹豫,不要害怕,因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在为我们撑腰,替我们护航,我们中国也在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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