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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可能是当前最普遍性的法律误区!



借条上要不要写还款期限?

很多出借人误以为,在出借款项时,需要借条上注明: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利息、账户、还款时间、担保等事项。但是,站在债权人角度而言,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不仅不会保护自己,还可能限制自己的权益。理由如下:

一、诉讼时效变短了

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开始起算的。相应的,借款的诉讼时效也是从借款到期那天开始起算,往后计算三年。如果不知道权利受损,则时效最长可以计算20年。

这是什么概念呢?举例说明:

张三出借一万元给李四,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那么,如果在《借条》写明还款期限一年,那么时效就是保护到1+3=4年。如果在《借条》中不写还款期限,那么时效就保护期就是20年。孰优孰劣?自己分析。强调一下,这篇文章我是站在债权人角度来谈的。


二、严重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

很多债权人,误以为在《借条》中写明还款期限或者日期是对债务人的约束,其实,债权人搞反了。明确讲,还款期限从根本上讲,其实是对债权人权利的约束。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法律规定,约定还款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方有主张权利之可能。重点是后面又说了: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写还款期限或日期,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看懂了吗?就是说,这个还款期限,其实是限制债权人的,明确告诉自己:到期之前,你不能向我主张权利还款!如果不写还款期限,反而是,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款!懂了吗?也就是说,今天我心情好了,我本来就可以找债务人还钱,完全凭心情!别傻乎乎的整个网上下载的《借条》,以为自己占了多大便宜,那都没用!



三、还款期限,很大可能是给债务人提供的转移资产时间表

你要明白一个道理,人性是恶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只要发生争议的,都是还款人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才会起诉。如果人性是善的,人家到期就把钱还了,压根就不会发生争议。

那么我们回过头理性的分析下,如果、假设、或许、可能,这个债务人准备欠款不还,那么,结果是什么?是不是债务人眼瞅着债务快要到期(因为《借条》里写着呢),那么对于一个准备做老赖的人而言,他会怎么做?答案之有两个,一是到期之前赶紧转移资产,二是卷被子跑路。对吧?

也就是说,你真事儿一样约定的“还款期限”反而成了债务人跑路的行动时间表!


四、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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