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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持刀威胁 挥一拳致人身亡,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死?

10月10日下午3时许,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对一起不起诉决定案件进行公开宣告,该检察院检察官首次就不起诉决定对案件双方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请来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人员到场监督,一改过去当事人来领结果时“签字走人”的形式。

事情得从去年5月15日说起。当天下午6时许,在柳州市北雀路一小区内,69岁的杨某正在自家柴房内喂鸡,68岁的岑某来到其柴房门口处,因柴房棚子搭建问题找杨理论。当时,岑某手持一把小刀,挥动着出言威胁杨某。杨某不想与其争执,为了离开柴房,他起身用手横扫了一下岑某的面部,岑某一时站不稳,后退了几步后跌倒在地,导致至头部受伤。随后,家人将岑某送至医院治疗。但一个多月后的7月4日,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岑某的损伤符合因左侧顶部头皮受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颅脑损伤术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1月21日,杨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当天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该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柳北区检察院,该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实地调查和走访,结合其他多项证据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杨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手持刀具挥动相威胁的岑某,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岑某持刀威胁的非法侵害紧急情况下,杨某挥拳是正当合法且适当的,离开时并未对岑某做出殴打等行为。被害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当天,杨某和岑某的家人及律师到场,宣告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出示了现场勘察的照片、尸检报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并都一一作了说明。记者了解,这是柳北检察院首次对不起诉决定案件进行公开宣告,让当事人不仅只知道结果,还知道检察官作出决定的依据,让大家明明白白,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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