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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文昌大桥“3·3”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肇事者获刑六年

来源:柳州广播电视网

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文昌大桥“3·3”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醉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桂BVU***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大桥由东往西行驶至桥面中段时越过桥面双实线,与被害人韦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YW**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对向碰撞,造成现代轿车司机韦某与车上乘客李某当场死亡,乘客邓某、宾某、文某和被告人胡某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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