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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黑帮往事与中国刑法定性

2019年11月,年度大片《爱尔兰人》在Netflix上通过网络公映。罗伯特·德尼罗、阿尔·帕西诺、乔·佩西三位年近八旬的老戏骨齐聚片中,荡气回肠地演绎了黑帮往事,加上优美的配乐,209分钟的片长也并不冗余拖沓,唤起了无数观众的怀旧情怀,甚至影片的英文名IHeardYouPaintHouses(我听说你刷房子了)也成为影迷见面寒暄的开场白。

  影片围绕有组织犯罪展开,还穿插着猪湾登陆、肯尼迪遇刺、水门事件等著名的历史事件,但为法律人津津乐道的话题还有罗伯特·德尼罗饰演的主角弗兰克·希兰作为卡车司机受雇运输牛肉时倒卖牛排的行为该如何定罪。熟悉牛肉交付流程的弗兰克把本应出发前加装在卡车货箱的密封条伺机偷偷塞进自己袖口,行至途中将所运输的部分顶级牛排倒卖给他人,再装上藏匿的密封条,最后才将余下的牛肉送给指定的买家。

  多次蒙混过关的弗兰克贪得无厌,最后一次甚至将所运输的牛肉全部倒卖,以至于只剩一辆空车,东窗事发后逐渐走上黑社会犯罪道路。

  看完电影,我突发奇想:依据中国现行刑法,这样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思来想去,颇值得玩味。有论者认为,弗兰克构成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弗兰克的确利用了运输牛肉到指定买家的职务之便,但其所倒卖的牛肉并非运输公司所有,加之其也不是餐馆的工作人员,餐馆对其而言并非“本单位”,弗兰克的行为难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还有论者认为,弗兰克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主动向其转移财产占有。它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且被害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弗兰克也确实欺骗了屠宰场,但屠宰场交付牛肉并非基于他的欺骗行为——雇其运送当然需要交付给他。屠宰场通过该交付转移的占有只是让其运送,并没有永久让渡权属的意思。可见,谓其诈骗较为牵强。

  影片中,弗兰克与其律师在交流案情时,多次使用“偷窃”一词,那么他是否构成盗窃罪?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从客体要件上看,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强调事实上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支配和控制。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仍然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或者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弗兰克受雇运输牛肉,屠宰场和买家尽管没有直接占有,但均作为权利人实际支配控制着牛肉。同时,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电影里指定的买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发现其收到的是被倒卖后短少的牛肉,该部分牛肉的价值应当认定系前述合同法条款中“风险”的现实表现,构成盗窃罪的客体。

  从客观要件上分析,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不为财物所有者发觉的方法,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但不限于秘密窃取;窃取行为还具有多样性,窃取的手段与方法则没有限制,脑洞有多大,窃取的花样就会有多奇。窃取行为的后果是排除所有人对财物的支配,行为人通过窃取行为取代权利人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牛肉装车后出发前应当由屠宰场的工作人员现场加装密封条,卸货时由买家的工作人员拆封。但弗兰克与屠宰场工作人员熟识并取得信任后,工作人员不仅不再出面更是直接将密封条交给他加装,正是这一管理漏洞给了弗兰克可乘之机。弗兰克先将密封条藏匿,瞒天过海倒卖牛肉后才装上,该行为显然违背了权利人的意志,借助管理漏洞和经手之便,顺手牵羊,认定为窃取较为合理。

  其实,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类似情况已经有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禁止类推适用,因此非邮政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援引该条予以定罪量刑。不过,在电子商务傲立全球、“快递小哥”刷屏网络、物流业务蓬勃发展的我国,邮政早已不再一家独大。我们的立法和实践应该如何回应社会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或可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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