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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双十一?京东和阿里打起来了

“万能的”第35类

2019年,“双十一”再次刷新成绩。

以销售额算,天猫领跑第一:2684亿元。

京东紧追不舍:2044亿元。

数量之巨,来自于忍痛“剁手”、却忍不住“真香”的网购大军,他们已经完成了任务。对他们来说,“双十一”这战场,一期一会。

但电商平台不能走,它们还要巩固与扩张,预备下一年的“双十一”。

角逐仍在继续。

京东出手了,直取“双十一”——的商标。

它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庭。1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该案。

原告、被告以外,还有“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

商标的争夺战,或许会让人疑惑,“姓甚名谁”有那么重要?

当然重要。

京东公司想要争取的商标,一共有5个,都与“双十一”相关。

比如,申请/注册号为15566477的商标,名称是“11-11”,图样如下:

还有两个商标,图样与它一致。只是名称和分类等有所不同。

申请/注册号为15566498的,叫:双双 1111。

申请/注册号为15566606的,叫:双双。

比对一下,像又不像,它们似乎是“双十一”的“远亲”,很远很远的那种“亲”。

其它两个商标,要直白的多。

申请/注册号为13543909的,叫:京东双十一。它的图样也很直白:

申请/注册号为15566750的,叫:上京东 双11-双11。图样如下:

只是将“双十一”,汉字改成数字,或者冠个名,缝缝补补成件“衣裳”。不行吗?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不行。

2017年7月,阿里巴巴对这一系列的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阿里巴巴有它的理由:

早在2011年,阿里巴巴就注册了“双十一”系列商标。它显然有优势,在法律上,阿里巴巴的叫“在先引证商标”,京东的叫“诉争系列商标”。

更不必说,“双十一”这个节日,本就是阿里巴巴从2009年起,一手创造出来的。

如此看来,是阿里巴巴造好了车,京东却想要“搭便车”,最后被赶下去了。

官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即认为,京东想要争取的商标,与阿里巴巴的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发现是一个“高仿货”时,商标局可以驳回申请。

京东在当年输了。官方最后裁定,京东公司的上述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但京东没有认输,它也不能认输。

因为代价太大。

五个商标中,“11-11”和“京东双十一”,都属于第35类商标。它有另一个俗名:万能商标。

商标共有45类,其中第35类属于服务商标,包括“广告”等群组。

用最简单的话说,京东申请注册的“高仿”,如果被认定违法,那它就不能用“双十一”以及近似的符号,来进行营销和宣传了。

最坏的情况是,从此,京东与“双十一”绝缘。

35类商标的功能常常被夸大,它当然不是万能的,但对于京东公司来说,没有它却是万万不能的。

京东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那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阿里巴巴的优势

这一次,京东能赢回它的商标吗?本案目前还没有宣判。

核心争议有两个:

一,京东公司主张的商标,是不是“高仿”?

二,“双十一”只能属于阿里巴巴公司吗?

众所周知,“双十一”是指11月11日,本身只是一个日期,它在这个意义上,不可能被任何一家公司垄断。

但是,从2009年起,阿里巴巴让它有了“第二含义”,即商业促销活动日。

在第二个含义上,阿里巴巴是独创人,是缔造者,并投入了大量的物资人力。

(2009年11月11日,杭州,电商购物网站“天猫”的前身——“淘宝商城”第一年举办“双11”网络购物促销活动,当时仅有27个品牌参加,最终交易额超过5000万)

阿里巴巴方面认为,经过多年的持续宣传、使用,“双十一”与阿里巴巴建立了事实上的唯一对应关系。

所以,阿里巴巴的“双十一”是独家原创,京东的商标当然就是“高仿”。

是“高仿”,就应该驱逐。

“唯一对应关系”是指,说到“双十一”,人们想到的只可能是阿里巴巴,不可能是京东或其它电商平台。法律上,把这叫做“显著性”。

显著性,是成就商标的必要条件。

“双十一”只是一个日期时,它就不可能成为商标。

但阿里巴巴在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时,它已经让“双十一”具备了第二含义,有了显著性,所以能够成功。

身为创造者,“双十一”的概念,也是阿里巴巴的本钱。

然而,竞争对手不会轻易出局。

从阿里巴巴领跑那年开始,每年的11月11日,逐渐成为电商平台的“促销嘉年华”。尽管有“雷声大、雨点小”的嫌疑,但表面的风光,一年胜似一年。

阿里巴巴做了这块“蛋糕”,眼看它越来越大时,分羹的人也越来越多。

其实,在获得商标后,阿里巴巴一度按住不用,等到了2014年。

2014年10月末,在各电商备战双十一之际,阿里巴巴发出通告函,称阿里集团已经取得了“双十一”注册商标,其他人的使用是侵权行为。

这番操作,将对手打了个措手不及。

电商平台只能匆忙调整策略,但从那时起,阿里巴巴独享“双十一”的做法,招致了多方的不满和议论。

刘强东在接受采访时就说过:

“我们相信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撑起一个行业,如果有的话,带来的一定是绝对的垄断,整个行业会受到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受损。”

他反过来举例说:

“其实“京东六一八”我们也注册了,但是我们从来没有要挟说别人就不能用了,今年(2014年)的“六一八”大促我们反而邀请同行参加。”

如何评价,总是见仁见智,但事实是明摆着的:

阿里巴巴创造了“双十一”,又手握合法商标,在法律上,它没毛病。

商标、商战

事实处于动态变化当中——

五年后的现在,“双十一”还具有显著性吗?

提到“双十一”,消费者想到的,仍然只有阿里巴巴吗?

阿里巴巴方面认为,京东非法使用“双十一”标志性,让消费者误认为它与阿里巴巴有关,破坏了市场秩序。

进一步,阿里巴巴方面表示,京东如果使用了近似“双十一”的标识,会让公众混淆,分不清哪个是京东的,哪个是阿里巴巴的。

京东方面,则不这样认为。

这是商标法的一个特殊之处:显著性,并不会因为获准注册就得到加强。

也就是说,从前获得的商标,也可能因为显著性降低,从而失效或者撤销。

京东方面就表示,“双11”、“双十一”,都是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称,它并不必然是指阿里巴巴的“双十一”。

京东方面找准方向,蛇打七寸:“双十一”的显著性今不如昔。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京东方面认为,阿里巴巴虽然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但在涉案服务上,从来没有实际使用过。

再看一次京东的图样:

接着,是阿里巴巴的商标图样:

阿里巴巴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只是文字字样,在实际应用中较少使用。而京东的图样,使用场景就多得多。

这也是大多学者所诟病的,阿里巴巴在注册“双十一”商标后,并未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以及防止淡化的措施。

京东方面表示,既然“双十一”已经缺乏显著性,那么两个公司的商标,就不可能造成什么混淆了。

因此,京东方面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还需时日等待。只是商战之中,形势的迅速变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现在提起“双十一”,仍然只想得到阿里巴巴,你信吗?

作者 | 南风窗高级记者 向由

排版 | 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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