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 > 《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及风险提示

《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及风险提示

【《电子商务法》系列解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及风险提示

摘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度是电子商务法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本讲主要介绍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分类和一般法律义务。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基本分类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所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现实中通常被称为“电商平台”,如:淘宝网、京东、拼多多等。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第一,电商平台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平台的属性,即搭建交易平台,既不是买家也不是卖家,通过互联网,利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将各类电子商务主体联系起来,供他们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第二,电商平台的外延要比我们通常的认识更为广泛,对电商平台的认定不能僵化地理解和套用法条定义,在具备一些特殊功能时,它便具有了电子商务平台属性,例如,微信是一种社交媒体平台,但当其开通了商家入驻功能、支付分账功能等,例如允许商家通过公众号或者其他小程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那么此时,微信就具有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属性,也应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规制;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电子商务业务自然人是不符合取得该项资质条件的,因此,只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才可以注册成为电商平台。

(二)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商家”,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通过平台服务协议联系起来,彼此构成契约关系。按模式分包括(B2C、B2B、C2B、C2C、B2G等)。

(三)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建网站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是指通过自己搭建网站,在自建的网站上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他电商经营者”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电商经营形式,立法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也是为其他通过特殊信息网络进行电商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一个兜底的界定。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法律义务

(一)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风险提示

电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主体身份登记、核验及公示义务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责任;同时,发生纠纷之时如果电商平台不能准确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电商平台将对涉事经营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二)对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人身保障、财产安全、知识产权等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风险提示

可以及时通知被投诉人,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申辩,情况严重的可以采取删除和屏蔽等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义务;安全保障责任。

以案释法

2018年5月,一位21岁的空姐,在郑州航空港区搭乘滴滴汽车赶往市内的途中遇害,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滴滴顺风车司机,作案后弃车跳河身亡。据新闻报道通过实测发现,男性司机上传了女性司机的系列证件之后,平台依然能显示“实名认证成功”,所有滴滴顺风车平台的车主注册环节是存在安全隐患。

风险提示

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平台的司机)未尽到法定和约定的审查义务、监管、安全保障责任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对网络安全负有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义务。

(五)对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保存相关信息不少于三年。

(六)平台经营者应制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如需更改还要公开征求意见,并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公示。

风险提示

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可能被处以最高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自营业务要有明确、显著的标识。

(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并将该声明转送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权利人在十五日内未投诉也未起诉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风险提示

未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构成侵权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总结语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商平台的主导者,不但自己要守法,也要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对参与到电商平台的其他方有义务采取有效审查、监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资质、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等)使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而保护电商平台交易安全。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hlw/263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