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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伤伤残待遇新政策 怎样做工伤伤残鉴定?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不幸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依据。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工伤伤残鉴定”相关内容,那么,2020年工伤伤残待遇新政策 怎么样做工伤伤残鉴定?工伤伤残生活护理费怎么算?

怎样做工伤伤残鉴定?

  (一)鉴定受理条件

  已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已生效,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鉴定申请时间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年。

  (二)鉴定申请材料

  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近期一寸照片1张(贴在鉴定表上);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4、完整的原始病历、出院记录、诊断结论、检查报告单等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5、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另带原件供核对)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鉴定办理流程

  1、由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协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2、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收到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告知单》。

  3、申请人需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200元/人。

  4、被鉴定人按照《体检告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携带病历资料原件(包括X、CT、B超等片子、检查报告单、病历和出院记录等),到指定医院参加伤残体检。

  (四)鉴定办结时限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自收到完整材料并缴纳鉴定费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2020年工伤伤残待遇新政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伤残待遇主要内容: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条例规定,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

  第二,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参保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有护理依赖等级的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A级50%、B级40%、C级30%的社平工资。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0万、16万、12万、8万、5万、3万,患职业病的,增发40%。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9.5万、8.5万、4.5万、3.5万、2.5万、1.5万。如果是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金额每少一年减少20%,退休到龄当年只领取10%,未参保的除外。

工伤伤残生活护理费怎么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复查鉴定,重新作出了伤残评定,例如,原来被评为五级伤残,现在伤残程度加重了,被重新评定为四级伤残,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应当及时确定是否具有生活自理障碍,并确定护理等级,有护理等级的,自鉴定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生活护理费。

  此外,对于鉴定伤残等级之前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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