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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要小心,无力偿还的高息借款,涉及诈骗,不再是借贷纠纷

“借钱不还”型诈骗频发,老板们要当心,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小心被认定为诈骗罪。

【案情简述】

2013年12月17日、2015年4月15日,刘光明以干工程为理由,以月利率2%的利息,通过其兄嫂刘某某、高某某分两次向刘某某的同学刘某甲各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1000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刘某某、高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所借资金均被其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个人借款。案发前,刘光明已归还借款利息人民币48000.00元。

2015年2月14日,刘光明以干工程需要支付材料款为理由,以月利率2%的利息,通过朋友黄某向黄某的表弟滕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所借资金被其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个人借款。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能归还。

2015年11月为逃避债务离开居住地。案发后尚有借款人民币452000.00元未能归还。

2016年6月2日刘光明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光明认为自己所有的行为都是借款,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均有约定,借款时财务状况出问题,借款用于临时周转,不是诈骗,总欠款约7000000.00元,自己的总资产是13000000.00元,所以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

【律师分析】

刘光明的行为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似为民间借贷,其实质是以借款为由,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因为,从刘光明的资产、负债及收入情况看,刘光明在本案案发前负债已高达九百余万元,其月收入不足以支付银行贷款,其供述的工程款收入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刘光明资产远不能清偿其所欠全部债务,可认定,刘光明客观上已严重资不抵债,刘光明明知其根本无法归还借款而仍然虚构事实、隐瞒已拖欠巨额欠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真相,仍以高息向他人借款,从其客观行为可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所述,刘光明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裁决】

刘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0元;

【律师提示】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这种行为就属于诈骗。

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消费等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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