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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民间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一封信

经济下行之势,自然人之间借款日益频繁。朋友之间、同事之间、亲戚之间,或好心救急、或为赚取利息,多数因为无法预料的催收难而影响了各方人情关系,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通常情况下,出借人凭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思维,往往信誓旦旦地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还不忘咨询律师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能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却对民事审判中确定债权的基础事实不以为意,彷佛手握借条和转账流水就稳赢,对胜诉的心理预期相当高。

实际上,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个案的多样化,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裁判压力也越来越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法院依职权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不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内容及辩论意见,而是深入到借贷交易背景、借贷主体的经济能力、借贷款项来源等综合判断民间借贷案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鉴此,不少出借人手握借条和转账流水也于事无补,因无法举证与事实相关的佐证材料,其口述的客观事实与法官自由裁量认定的法律事实相差甚远,相当数量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判决支持。笔者结合执业体会,从维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建议当事人做好借贷前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致出借人

出借的并非只有金钱,或许,还有您与借款人之间世代或几十年积攒下的情份。谨慎不等于锱铢必较,是为了避免纠纷或更有力地解决纠纷。

1、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且为自有资金。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同时强调,不得以借贷为业,最高院判例也明确以民间借贷为业的借贷合同无效(附判例: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鉴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必须确保资金的来源系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2、辨别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始于熟人,出借人若有心辨别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该不难发现端倪。若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事件,即便证据齐备的诉诸法庭,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

3、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及偿还能力。相处多年的熟人,不但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固定资产(尤其是不动产信息)、经济收入等偿还能力,还要综合评判借款人平常是否有不良嗜好,平时其为人处事的作风。若该借款人有赖账、赌博、吸毒等劣迹,就要毫不犹豫地拒绝。

4、有无利息要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此,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必须事先明确约定。若约定不明,则视为无利息;若未超年利率24%,全部支持;若介于24%至36%之间的,还就还了,不还也无妨;若超36%,无效且应返还。

5、借条必须适时签,务必妥善保管。实践中,不少案例因为借贷双方基于熟人关系,碍于情面未签订借条,出借人将纠纷诉诸法庭得不到支持。因此,借条必须签,还应当适时签,一般建议在出借人付款前或付款时签订借条,借条尽可能仔细。若确因条件所限,须事后补签借条的,即使借款的签名为真,但由于落款时间可能未系倒签的,防止借款人庭审中抵赖,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留存借款时未签借条相关的文字记录,以应对诉讼过程中法庭就补签借条相关事实的调查。

6、出借人尽量以转账方式交付或针对现金交付进行记录。实践中,不少出借人为便利,直接以现金交付且无相关佐证材料,导致诉讼请求不被法庭支持。因此,建议出借人尽量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留有痕迹的转账方式交付,同时备注“借款”等字样;若以现金交付,也务必针对现金交付做好记录,诸如合法拍照、视频、录音等方式。

7、借贷关系是法律关系基础。民间借贷案件因借贷关系形成,实践中,不少出借人以其他法律关系导致的债权试图蒙骗法庭,在庭审中多次陈述不同的事实,兜兜转转无视庭审的争议焦点,经法庭的多次询问下不得已如实陈述系因其他事由形成的债权,导致法庭驳回诉讼请求。更有甚者,可能引发虚假诉讼导致的刑事责任。

二、致借款人

1、所借款项应用于合法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所形成的借贷合同虽系无效,但借款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能面临相关刑事处罚。本人难逃牢狱之灾,还将亲友辛苦积攒的合法资金上缴国库。

2、不轻易签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出具借条,容易将自己陷于诉讼风险。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无法正确认识借条的签订效力,无借款需求时向他人出具借条,又在诉讼中无法证明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

3、尽量以转账方式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应当证明出借资金的事实,而借款人应当证明还款事实。诉讼中,不少借款人以现金方式还款,未对还款做任何记录,无法证明其还款事实导致败诉。因此,建议借款人尽量以转账方式还款,并备注“还款”字样。

4、还款同时收回借条原件。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部分出借人便有可乘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这一点极易发生于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借贷双方在同时间段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况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

面对日益严苛的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逐步扩大。基于此,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出借人及借款人,应当在借贷活动中谨慎以待。同时,注意留存与接待相关的书面材料,以备应对无法避免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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