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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居间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具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他人卖淫,即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勾引、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他人卖淫,即短期、长期或临时的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即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牵线搭桥、使卖淫嫖娼得以实现。行为人只要具有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本罪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不能是幼女,否则,应当以引诱幼女卖本淫罪论处。


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本罪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与强迫他人卖淫罪区别的关键是,卖淫行为本身是否违背他人的意志。本罪中卖淫行为并不违背被引诱、容留、介绍者的意志,但强迫卖淫罪则是在他人不愿意卖淫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逼迫他人卖淫。
5.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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