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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法律思考

以民法的视角看《洞穴奇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洞穴奇案基本案情:五个驴友相约一起到原始森林探险,在刚进入一个洞穴不久,因突发状况导致入口被坍塌的土方封闭,无法出入。虽救援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但因工程量巨大,挖通入口最少需要32天的时间,此时洞内5个驴友面临的问题是:食物已经消耗殆尽,最多只能维持10天,且洞内再没有任何食物可以使用;在洞穴被挖通之前,可能这5个驴友就全部毙命是不容怀疑的。在这种情形下5个驴友在有外界沟通以后,作出如下的初步共识: 5人通过口头协议决定通过吃掉一个人的方式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这5个驴友是通过掷骰子的方式确定吃掉哪一位?轮到一个叫莫斯威尔的驴友掷骰子的时候,他反悔了,其不想掷了,这时另外一个驴友就替莫斯威尔掷骰子,结果是莫斯威尔的驴友要被吃掉。后来洞穴挖通了,剩下的4个驴友获救了,但是当的法院要求追究这4个驴友的刑事责任,可能被处以绞刑。在形成的这个判决的过程中,各个法官分别有着不同的观点,分别从自然法、实证法等不同角度有着不同的裁判观点。至今未有定论。

但从这个案例来时,笔者无意从刑事以及法律分析的角度进行刑事的分析,现针对这个案例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诸如:1、5个驴友达成的吃掉一个人的口头协议是否成立及有效?2、当莫斯威尔反悔时是否导致合同解除?3、当莫斯威尔不想掷骰子时,另一个驴友替莫斯威尔掷骰子的是否有效?4、其他的4个驴友能否以紧急避险进行抗辩?笔者试图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1.所谓合同就是各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案中5个驴友同约定使其他4个驴友生命存续就是设立一个法律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口头形式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结合本案,5个驴友通过口头的形式订立的协议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的。从合同所具备的要件进行分析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但是否生效了呢?从这个案例可知订立这个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剥夺其中一个驴友的生命而是其他四个驴友生命存续,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存在的“给他人人身造成损失”的条款无效。以及本条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等都可能出现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从这个角度来讲5个驴友订立的以吃掉其中一个驴友的协议是无效的。若认定合同无效的,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还应当赔偿因此对方造成的损失,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显然结合本案是无法返还的,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以肉还肉吗?如果是以肉还肉,那岂不是要追究其他4个驴友刑事责任。因莫斯威尔是实现同意通过吃掉一个人来挽救其他4个驴友的生命的协议的,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认定莫斯威尔有过错而减少其他4个驴友的责任承担呢?

2.关于莫斯威尔反悔的定性,订立合同分为要约与承诺,那么莫斯威尔的反悔是否起到撤回要约的法律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结合本案因当时四个人均在现场,很显然可以看出要约是先到达受要约人的,故莫斯威尔的要约是不可撤回的。

那么莫斯威尔的要约可以撤销吗?依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5个驴友是在达成一致后才掷骰子的,当轮到莫斯威尔掷骰子时才反悔的,显然莫斯威尔的反悔发生在5个驴友达成一致之后,故不能起到撤销的法律效力。

3.既然合同已经成立,假设已经生效,则莫斯威尔的反悔是否可以起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九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合同解除范围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结合本案因其他4个驴友没有同意莫斯威尔的反悔,显然不能通过协商进行解除。再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1、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预期违约;3、逾期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4、逾期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本协议的合同目的是吃掉一个人是其他续命,莫斯威尔不能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请求解除,而其他4个驴友又没有出现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故莫斯威尔的反悔行为不能起到解除合同目的的法律效力。

3.当莫斯威尔反悔不想掷骰子时,另一个驴友替莫斯威尔掷骰子的行为如何定性?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另一个驴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行为?广义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表见代理。从本案来看,莫斯威尔与另一个驴友没有亲属关系也没有即法律的指定,无法形成法定代理关系;莫斯威尔也没有委托以一个驴友代替其掷骰子,没有形成委托代理的合意,也不能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在另一个驴友没有代理权而且其他驴友也明知其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另一个驴友的代理行为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实际上另一个驴友代替莫斯威尔掷骰子的行为是典型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显然不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故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但没有实际履行,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效果。即其他四个驴友不能通过吃掉莫斯威尔的方式续命,否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其他四个驴友没有通过合同履行来最终确定吃掉哪一个?那么其他4个驴友实际上吃掉了莫斯威尔,这四个驴友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进行抗辩以减少自己的责任承担呢?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通过牺牲一个较小利益,而保全一个较大利益的行为。结合本案5个驴友都是独立的个人,其人格利益平等,不存在大利益和小利益的区分。更不能以团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而区分出大利益和小利益。

以上纯属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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