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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夫妇盗窃奶粉被不起诉

夫妇盗窃9罐奶粉被不起诉

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

姜某夫妇因生活困难,考虑到20个月的女儿缺乏奶粉,于是分三次盗窃了超市里的9罐奶粉,价值1100余元。案发后,姜某夫妇赔偿了超市的经济损失。侦查机关认定姜某夫妇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已经依法构成盗窃罪。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承办该案后,结合姜某夫妇二人均为初犯,盗窃次数刚满3次,且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真诚悔罪、主动认罪认罚并赔偿损失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后,检察机关还针对姜某夫妇家庭情况及个人性格特点进行分析,对其提出就职建议。最后,姜某找到稳定工作,月收入达8000元,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

这是10月10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

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介绍,不起诉是诉讼的过滤机制,是检察机关诉前主导的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权,除了特殊情形不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属负责外,对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权的行使,江苏省检察机关均注重细化适用条件和流程,确保依法规范行使。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13503人,不起诉率为6.41%。从不起诉的罪名来看,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居前三位,共占不起诉总人数的37.1%。”蒋永良说。

根据通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居于不起诉的罪名前三位,占不起诉总人数的37.86%。近年来,南京、苏州、常州、南通等地研究制定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常见罪名的不起诉适用规范,推动依法准确行使各类不起诉权。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防止把矛盾推向审判环节。

“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有限司法资源的作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表示,检察机关对一般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依法不诉,是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应当宽得宽,应当严得严,更能让民众感受到刑事司法的温度和善意,消除社会消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

据了解,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充分考量不起诉权运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不应或不必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努力实现“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足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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