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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行贿1000万不构成犯罪,受贿者却被判无期,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王某(男,42岁)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去年盘下一块区域准备今天搞房地产开发,手续都跑的差不多了,但是因为所要开发的房地产超过5万平方米,需要做环境评价报告。但是该局环保部门始终不配合此项工作,王某这个项目没有任何的问题,并且该地界的环境也没有任何问题。王某是百思不得其解,没有办法,王某请环保局朱局长(男,46岁)出来坐坐,王某低头哈腰请教如何把这个环评做好,朱局长伸出一个手指,王某说一百,朱某摇头,王某说一千,朱某点头。王某实在是没办法,想赶紧把房子建起来出售好还银行的贷款,于是向朱某行贿1000万元。

本案系笔者自编案例,只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学习法律。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朱某构成受贿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385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认定受贿罪的知识点:

1、受贿罪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和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2、职务行为既包含完全属于职务范围内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滥用职务的行为。

3、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其他非此类人员可以构成共犯。

4、受贿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索贿;二类是收贿,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案中朱某是环保局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当王某向其请教时,其主动伸出一个手指索取1000万贿赂,其行为属于“索贿”,朱局长构成受贿罪,并且受贿数额10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判处其无期徒刑

王某不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本案属于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朱某的时候,因为朱某的索取给予朱某财物,这符合“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要件。

但是本案中,王某的办理环评的各项条件均满足,是朱某拖着不给办理,王某行贿的目的是要朱某尽快履行自身应当的职务行为,王某在行贿后并没有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再次,如果王某不给朱某钱,朱某还是会拖着不干事,这也说明了王某是出于无奈才进行的行贿,其是因行贿具有“不得不”的条件。

结语: 通常情况下,因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对象犯,行贿方和行贿方均都成立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犯罪的时候另一方就必然构成犯罪。其实一方构成犯罪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利益,不是行贿,但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收钱就构成受贿;比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转身把财物送交有关部门的,不会构成受贿罪。

本案的启示:其实对于普通人员而言,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很重要,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钱是肯定不能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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