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女子欲对男子实施强奸,基于男子原因而放弃|案例分析

女子欲对男子实施强奸,基于男子原因而放弃|案例分析

编者语:《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成了“他人”,这一修改保障了男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尽管没有把女子“强奸”男子的行为归入强奸罪,但是归入强制猥亵罪判处5年以下,能够有力的打击女子强奸男子的行为。

【案例】朱某(女,42岁,离异)身高体重均是160,练过跆拳道,为某公司总经理,尽管平时生意做的很大,但是生活异常空虚。这不公司只要有年轻的男员工入职,她均要安排与自己一同出差。

有的和她出差以后回来就主动提出了辞职,有的回来便升了职。这不刚入职半个月王某(男,21岁)终于被点名与朱某一同出差,王某鞍前马后把出差事宜安排的妥妥当当,朱某非常满意,晚上约王某一同晚餐,期间请王某喝酒,没想到这王某竟然酒量很大,没喝醉。朱某晚上12点要王某进入自己房间赶工,期间要求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不同意,但是朱某强行搂抱王某,并摸王某的生殖器,王某无奈透露自己的性取向有问题,自己喜欢的是男人。朱某一脸恶心,放弃强奸王某。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朱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简而言之,就是强迫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这点大家都知道。

本案朱某就是利用自己是公司老总,要求与下属发生性关系,这是求奸的行为,但是后来强行搂抱,脱衣服的行为,显然使用了暴力,其本身练过跆拳道,又心广体胖,能够形成对男子的暴力和胁迫

但是请注意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只要妇女才能成为被强奸的对象,有的人说这王某不是性取向有问题吗,可以把他当做女性?

是男是女是按照生殖系统的构造进行定义的,尽管王某在性取向上具有女性的心理,但是在法律上还是应当将其评价为男性。

所以,朱某无法构成强奸罪。

朱某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既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的人说,既然朱某不构成强奸罪,那么朱某就不构成犯罪了?其实,非也。

一个行为不构成此犯罪的时候,我们还要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彼犯罪,只有不符合任何一个犯罪的时候,我们才能得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并不是一个对立的概念。

强奸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猥亵,而猥亵的概念外延比强奸大。

女子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这是强奸行为,同时也是猥亵行为。

既然不能把这种行为为强奸罪,那么把他评价为强制猥亵罪是一点问题没有的。

朱某的猥亵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呢?

上述已经解释过,强奸行为肯定是猥亵行为,朱某对王某强行搂抱等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行为,但是还没有达到强奸既遂的程度。

如果就行为而言,那是强奸未遂,但是猥亵既遂,但是在法律上只能评价才“猥亵既遂”。

结语:有些人认为强行搂抱女性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而对于男性,强行搂抱的,还无法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只有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才能定强制猥亵罪。笔者认为:男性和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均要受到保护,不能在同一概念上做有利于女性而不利于男性的解释。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373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