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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先喝饮料,再拿空瓶子付款,算不算盗窃?

在超市里,先喝掉饮料后,再拿空瓶子付款的现象并不鲜见,有成年人,当然最多还是成年人带着孩子的居多。据某大型超市服务员说,她们在往货架上货时,经常会看到空瓶子,这说明不是所有的人喝掉饮料后都会拿空瓶子去付款,喝掉饮料后,逃避付款的现象比较严重。以下笔才仅就拿空瓶子付款是不是盗窃进行讨论。

拿空瓶子付款,客观上为盗窃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是破坏占有行为,我们知道,超市内的所有物品均处于店主的控制之下,即店主占有超市内所有物品。就一瓶饮料而言,瓶子本身没有价值,而瓶子内盛装的饮料具有价值,当购物者将饮料喝下后,店主就失去对该瓶饮料的占有,购物者占有了该瓶饮料,这种改变占有关系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如果多次实施类似行为,或一次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

拿空瓶子付款,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

犯罪故意是对违法(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所有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则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拿空瓶子付款的行为,购物者认识到自已或孩子将没付款的饮料喝下去之后,超市就失去对该瓶饮的占有,而由自已实际占有,据此,可以认定购物者具有盗窃的故意。

购物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拿空瓶子付款,购物者不付盗窃的责任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的主观超过要素,盗窃罪除了要具有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不成立盗窃罪。

购物者拿空瓶子付款,客观上为盗窃行为,主观上也有盗窃故意,但不成立盗窃罪,是因为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欠缺责任要件,因此,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也不是最终的盗窃行为。

拿空瓶子付款,具有客观上的违法性

拿空瓶子付款的行为虽然不是最终的盗窃行为或盗窃罪,但由于其具有客观违法性,因此,超市安保人员或服务员仍可对该行为予以制止。因为,客观违法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因其欠缺责任要件,不成立盗窃罪,但对于侵犯法益的行为可以制止。

结语:根据上述分析,笔者的结论为,拿空瓶子付款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但因其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因此,不具备责任要件,因此,该行为不成立盗窃罪(或盗窃行为)。客观上违法的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因此,对此类行为可以预以制止。

转自:身边的刑法(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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