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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最后被判14年,见死不救也犯法吗?

要说见死不救犯不犯法,大多数人第一反应可能是这怎么会犯法呢?尽管这么想也没错,但它并不适用于所有见死不救的场合。例如温州就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债主携三人一同追债,没钱还的欠债人无路可走跳了河,但他并不会游泳,岸上讨债的四人对他的呼救无动于衷,最后甚至直接扬长而去,欠债人就此溺亡。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4名追债人对欠债人围追堵截,对方落水后也不予施救,放任了欠债人死亡的发生。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债主有期徒刑14年。

其实我们都知道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与之相对的见死不救虽然确实有些不道德,但人都免不了恐惧,面对一些危急情况为了自身安全不作为也较为常见,对于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有的人理解有的人谴责,可他们也确实没有触犯法律。那话又说回来,见死不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条件究竟是怎样的?是否仅有上述案件中造成对方陷入险境未曾施救这一种情况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尽管没有见死不救罪这一罪名,但在我们的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这些义务包括三类,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

第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

总之,若行为人有履行上述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或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这种见死不救便构成了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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