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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9种公民,禁止改名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虽然姓名变更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以下9种情形,公民变更姓名是不允许的,户口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5)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6)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7)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8)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9)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户口本上的名字怎么改?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理论上不管何时都可以修改自己户口簿上的名字。

第一,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正式的书面更改姓名的申请,如果受理的话,就等派出所来通知,要在户口本上修改;

第二,如果户口本修改成功,根据户口本上面的新名字去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办理手续跟换证的手续相同;

第三,身份证修改成功以后,要到相关部分,比如,社保,医保,银行,公积金等所有有效证件到发证部门去改名字;

第四,记得跟单位的人事说改名字的事情,在人事档案中留下改名记录,而且开始启用新名字。

拓展资料: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来源:法布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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