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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学生网上销售U盘,附送128G淫秽视频|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男,20岁,大三学生,单身狗)比较有生意头脑,从大一开始就学会了网上刷单,赚了第一笔启动资金,然后又在学校附近开了一个小店,维修电脑和买卖二手手机,这钱赚的也不少,月入5000元。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网上有很多贩卖淫秽视频的留言,这给了王某启发。自己也在网上开店卖U盘吗,但是卖不动,如果卖U盘,送淫秽视频呢?并且自己的同学有时候找色情网站还找自己要,这说明确实大有市场。说干就干,王某只卖128G的U盘,特别说明送128G的淫秽视频,平时的售价100元左右,自己直接提高到200元,销量竟然还不错,月销量上千,共计5000人次购买。没想到最后一次是把东西卖给了警察,于是案发。

王某辩解:我只是赠送,并没有贩卖。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网上刷单的行为与店家构成共同侵权

我们先看刷单的店家的行为性质及其责任。店家通过刷单增加了虚假的销售量和好评率,这使得店家的物品靠前排列,使得店家的知名度增加,误导了消费者购买商品,这是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产品本身有问题,还可能进一步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刷单人的协助,店家是不可能自己完成刷单的行为,因此刷单人王某和店家应当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店家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需要行政处罚,对王某,也应当行政处罚;在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店家和王某对消费者的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贩卖U盘赠送淫秽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王某传播淫秽物品是否“牟利”?

尽管王某一再辩解其只是卖U盘,并没有卖淫秽视频。但是王某所卖U盘的价格明显高于普通的U盘价格,并且王某与顾客聊天的时候,很过顾客表示:如果没有视频就不会购买该视频因此实际上王某的行为是以卖U盘为幌子而实质为卖淫秽视频的行为,当然200元的价值中,肯定有一部分是U盘的价值,但是也有一部分是淫秽视频的价格。

(2)王某的量刑:10年以上

根据《淫秽案件解释一》和《淫秽案件解释二》,王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128*5000=640000G,次数达5000人次,获利不计算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就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王某本来是有头脑的学生,只是这种聪明没有用合适的地方。现在网上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越来越隐蔽,通过U盘贩卖就是一种较为隐蔽的方式。很多孩子受网络色情信息的诱导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一方面要对孩子做好上网管控,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孩子的生理教育。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打击网络色情信息,一方面要向制作者重拳出击,另一方面也要对传播者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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