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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审核买房者的购房资格导致买卖无法进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结合实际情况,如因房屋中介未尽到告知审核义务导致买卖双方遭受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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