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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姐”拐卖大学生并协助丈夫强奸被拐卖妇女,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女生小慧是一名大学生,今年18岁,刚上大一,坐火车回家的时候钱包被偷了。现在已经晚上3点钟了,小慧坐的卧铺回来的,刚下火车,着急的小慧遇到了自称是梅姐的女子,大概40多岁。梅姐说她正好顺路可以将小慧带回家。小慧看梅姐一脸和善,连忙说谢谢就上了梅姐的面包车。上了车之后发现,司机另有其人(后来证实是梅姐的丈夫)。车走了一会,突然间停住了,男子说车没油了,坚持不了多久了。梅姐一脸无奈问自己家到了没有,并劝说小慧在自己家里住一夜,明天送她回家。小慧非常无奈,但是也没有办法,跟着梅姐进了一个小胡同里。谁知道刚进屋,就被这个司机拉到一旁强奸了,而且还有梅姐在一旁帮忙。第二天,小慧被梅姐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50多岁的张某,后由于小慧苦苦哀求,张某到公安自首,案发。

梅姐到案后,民警问她为什么要让他丈夫强奸所拐卖的女子时,她说:一般被强奸的女子就会比较听话了,不会大吵大闹了,有利于后面能够顺利卖掉。

“梅姐”夫妇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梅姐夫妻两人在拐卖妇女上没有任何的疑问,从整个过程而言,显然是两人共谋共同犯罪。因此两人构成拐卖妇女的基本犯,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两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加重犯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梅姐作为其丈夫强奸的策划者,其虽然并没有实施犯罪,但是其可以作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依然可以构成强奸罪。

根据上述分析:“梅姐”夫妻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应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收买人张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

《刑法》241条的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241条的第六款进行了修改,将有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然对本条修改的规范目的在于对所有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本身行为已经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是其没有阻碍小慧返回居住地,可以从轻处罚,又因为其有自首行为,可以从宽处理甚至免除处罚。

结语:本案中的“梅姐”夫妇拐卖并强奸所拐卖的妇女,应予以严惩,尤其她的一番话更是证明了其犯罪恶意极深。而张某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才收买妇女,后来因为其积极投案才得以破案,建议对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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