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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费用按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时,所需垫付的费用应当缴付给人民法院,有人民法院支付给证人,当事人不能向证人直接支付费用。

  2.证人不能向当事人请求支付出庭作证的费用,费用未及时支付的,证人应当基于其公法上的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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