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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犯罪“网开一面”还大肆宣传,这是要做什么?

前几天,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闻听此讯,猎鹰在欣喜之余也忍不住提醒,可千万落到实处,可别跟惩治醉驾一样,从最开始的严格执行到后来各种开口子。

也不知道猎鹰这张嘴是不是有点乌鸦嘴潜质,今天刷微博,就看到了这样一条让人郁闷的消息。

虽然文中说的是"酒驾",但有法律常识的朋友都知道,酒驾其实包括了酒驾(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毫升)和醉驾(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毫升以上)。需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理的是醉驾。所以,从文中"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到"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来看,这位"老吴"显然是涉嫌醉驾。

这样看来,此案的办理可就是槽点满满了。还记得前一阵刚刚宣判的"院士贪污案"巴?一位生物科技方面的专业学者,本来可以发挥自己的学术专长为科技发展助力的,只可惜没有免俗,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最终锒铛入狱。此案审判长接受采访时明确阐释,虽然对于专业人才犯罪感到痛心,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观这个"轻装上阵"案,检察机关给醉驾嫌疑人找了一堆理由,什么正在与世界500强企业洽谈项目、预计未来销售额超过2亿元,若嫌疑人此时受到处罚会影响企业生存和2000多员工的就业以及没有造成人身和财物的实际损害等等。真是为了帮嫌疑人不起诉操碎了心。

只是,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中的"危险犯",即不要求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有相应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如果有危害后果(如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因此,嫌疑人老吴是否实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本不影响量刑。而且,有没有造成损失对于醉驾这种犯罪某种意义上是个概率问题,或者说的更直白一点就是运气。运气好,没有或者造成轻微的损失;运气不好,那就出现孙伟铭、张明宝案那样的惨烈后果。醉驾入刑,最重要的意义不是抓了判了多少人,而是对潜在的酒驾、醉驾者产生震慑,让他们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反正就猎鹰认识的交警或者做过交警的朋友,都表达了对醉驾入刑松绑的强烈不满,其中一位更是直言"再也不想为醉驾事故死难者收尸了"!

至于说这位吴先生即所在企业的各种贡献,或者说其一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产生的种种"后果",这个真没啥好说的。且不说吴先生一人被判刑是否企业就垮了,就算是,那么如此网开一面就有道理了?固然,损失了订单、企业走下坡路、员工就业困难确实很可惜,然而这是谁造成的?显然是当事人自己的醉驾行为导致的。且不论如果运气不好,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后果能否用这些订单产值之类的弥补,就说如果损失订单之类的理由可以脱罪,那么曾经有科学上的巨大贡献、曾经立过军功、家里有一大家子人要养活之类的能不能算理由?如果都能算,估计《刑法》可以废了;如果其他不能,这算法律"嫌贫爱富"么?

关于反对醉驾入刑开口子的问题,猎鹰说过很多次了。猎鹰不是交警,而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吃瓜群众,是一名遵纪守法的行人和从不酒驾的司机。之所以对醉驾免刑如此敏感,原因和那位交警朋友差不多,只不过猎鹰是不希望被醉驾司机撞死后让父母来白发人送黑发人!就说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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