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摘 要
2018年10月,被告人关某、李某到嫩江市与被告人周某商议共同出资私下售卖汽油,由关某联系进油,周某负责记账,后被告人苏某也加入其中。2018年11月1日起,被告人关某、周某、李某、苏某在没有《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分15次从私人手中非法购进汽油共计46295升,后销售汽油45136升,销售得款279199.00元,获利38625.00元。2018年12月10日,关某、周某在嫩江市销售散装汽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中未销售散装汽油共计1158升被扣押。
检察释法及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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