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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来了 | 相亲不成反被截肢,还被求婚求谅解?

女子坐相亲男车出事故被截肢

却收到男方奇葩“求婚”请求

“嫁我就垫付医药费”

这样的操作真的能获得谅解吗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就和大家一起聊聊

“坐相亲男车出事被截肢”

法律责任那些事

10月12日晚,安徽女子小马受朋友邀请,到一家饭店去吃饭并且与小张相亲。其间,小张在饭店和酒吧喝了酒,小马打算骑电瓶车回家时,小张把她的车钥匙拔走。开车送她回家的途中撞上了路中间的护栏,汽车倒扣在地上。醒来后小马右腿已被截肢,左腿反复感染。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调查,小张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希望小张垫付医药费,小张则表示,要么小马先与自己结婚,要么先出具谅解书,才能继续支付医药费帮助她治疗。

那么,驾驶汽车的小张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谅解书又是什么性质?责任的承担是否受结婚与否的影响呢?

对此,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闵瀚霖律师表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个案例中小张饮酒后仍然选择自己驾车,并执意送小马回家,在行驶的路上撞到护栏上,最终导致小马右腿被截肢。小张属于酒后驾车并导致一人重伤的情形,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该谅解书从性质上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从双方意思表示上应以自愿为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本案中小张以支付医药费为借口强迫被害人小马出具谅解书,这种做法违反了谅解书的本意,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小马可以拒绝小张的主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小张表示如果对方愿意跟自己结婚,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想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结婚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小马并不愿意与小张结婚,且小张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或者侵权之诉来解决,并非其所说的没有赔偿责任。

婚姻本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它不是承担责任的前置条件,更不是讨价还价的砝码。想寻求受害人的谅解,就应该有相应的作为,而不是提出带有胁迫意味的方案,既违反谅解书的本意,也违反婚姻的初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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