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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大快人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还隐匿财产的“老赖”被判刑罚


咱中国人讲究邻里关系和睦

今天你借个酱油,明天我借个醋

都是常有的事儿

但要注意,邻里关系再好

有些东西也要掂量掂量再借

否则……


“房子是我母亲购买的,当然归我!”


“胡说,房子明明是我家的,只是借给你家住而已!”


同为东丽某村村民的王某和邓某,因房屋所有权纠纷闹上了法庭。双方均坚持房屋所有权是自己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房子究竟归谁家呢?



原来,涉诉房屋是原告王某于1976年从本村分得宅基地上建起来的,1997年王某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后搬走。“我家和被告邓某的母亲刘某某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两家关系相处得还不错。邓某家的住房比较老旧,他母亲刘某某就找到我家,说想借我家房子住。”王某说。考虑到邓某家的实际情况,自己家这套房子暂时也不住了,而且两家关系好、邓某的母亲还可以对房子给予维护,王某便同意了邓某母亲的请求,把涉诉房屋借给了邓某一家居住。邓某母亲甚是感激,生前经常给王某家送一些蔬菜。


2016年,邓某母亲去世,涉诉房屋由被告邓某一直居住。2017年9月20日,被告邓某起诉原告,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被告所有,并谎称涉诉房屋是被告之母购买的。结果这个说法被当场“打脸”:庭审中,某村村委会为原告出具证明,证明王某与邓某母亲刘某某之间没有买卖关系,邓某未等法院作出判决即撤回起诉。


这堪称现实版“鸠占鹊巢”的剧情

简直令人气得牙痒痒

然而,接下来的发展更加猝不及防

邓某竟然欺骗街道办事处

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

把拆迁补偿协议给签了


协议中写明了拆迁补偿等项目和方案,原告王某与街道办事处沟通多次要求撤销被告签订的上述补偿协议,街道办事处却表示:拆迁协议需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原告所有才可更改。王某只得无奈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且系原告建造,应视为原告享有对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抗辩涉诉房屋系其母购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涉诉房屋为原告王某所有。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东丽法院温馨提醒


如果碰上“借了不还”

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房子这么大的东西

还是三思而后“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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