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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腐合力: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腐败案件

12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此次修订,是《规则》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订后的第三次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对2012年《规则》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已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作了删减。此外,对一些互相关联的条文作了整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检察院反贪部门人员转隶至监察委,检察院大部分反腐案件侦查职能也转至监察委。而《规则》在完善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衔接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童建明介绍,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仅作出原则规定。《规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第33条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第二,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第三,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第四,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此外,《规则》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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