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以案释法 | 给女儿取名不违法,办理户口登记却遭拒,这是为什么?

以案释法 | 给女儿取名不违法,办理户口登记却遭拒,这是为什么?


姓名是父母给予孩子的礼物,是一个孩子家族归属的象征。生活中,给自己的孩子取名字是天然的权利,姓名中往往寓意着父母美好的祝福和期待。那姓名是自己想怎么取就能怎么取吗?在法律上会有什么要求和规制呢?本文将通过对下列案情分析,着重讲解姓名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公民在规则下应当如何正确行使姓名权。




吕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1月生下一女。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2009年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否则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但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吕某对派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遂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决定权。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本案中,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对于该行为,应适用《民法总则》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32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还应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上述规定对公民取名权的权利界限进行了明确,即原则上公民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如果要在这两者之外创立新的姓氏,首先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还应当具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本案系首例涉及姓名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此该案由地方法院提交至了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谈论,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并不属于“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此案已于2017年入选了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作为以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的参照,这也意味着,公民在行使取名权时不能再任性随意





编辑 | 黎艺璇

来源 | 律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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