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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迫写下的借条,还有效吗?


《合同法》中有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签署合同,否则的话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对于借条来讲,如果是强迫写下的,其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强迫写下的借条是否有效?

“胁迫”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另一种情形是,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写的借条,那么这张借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借条作废,就不用对借条负责。

【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意】

受胁迫方在一年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本人无法证明是受胁迫写的借条,就很有可能败诉。

二、怎样才算是受胁迫的证据?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可将胁迫的构成要件理解为:

1、行为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相对人陷入心理上的恐惧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给相对方施加损害,也包括以言语威胁将要给相对方施加损害。

3、胁迫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的。

确定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胁迫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胁迫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由于受胁迫时,当事人往往孤身一人,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可从主张受胁迫方当时是否报警或何时报警、当时有无就医、其主张的非法证据本身是否有其他疑点等方面进行判断。

三、如果非常不幸被强迫写下借条,该怎么办呢?

1、受强迫的情形不存在之后,受害人应该尽快报警,此时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报警处理的结果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

2、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要求在一年的时间内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需要同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强迫订立的借条。

3、若对方起诉“还钱”,则可以积极应诉,要求对方就实际支付了借款作出举证,进行抗辩。

签订借条肯定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若借条,是一方在受到他人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但是这样的借条,也不是必然会无效。在受到他人胁迫的时候签订下的借条,建议可以要求对方举证,证明实际交付了借款,若对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个时候对当事人来讲也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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