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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单身阿姨为何考虑和独生女儿互立遗嘱

作为中华遗嘱库的志愿者,第一天上岗,就让我感受到了繁忙的工作氛围,我和我的另外一个志愿者小伙伴负责前台来访叔叔阿姨的接待及接听热线电话,忙得不亦乐乎!

一上午,忙到没喝上一口水,可想而知,如今的老人们对立遗嘱这件事是多么地重视,多么地认同,多么想踏踏实实早做好传承的安排,安享晚年的生活。


下午刚刚匆忙吃了口饭,一位叔叔和一位阿姨走了进来,看年龄都不算大,叔叔说:“他的家就住附近,和阿姨是朋友关系,帮着这位阿姨一块来咨询遗嘱的。阿姨老伴已经过世,目前单身一人,年龄63岁。

问了一下阿姨房产的情况,有一套五十多平米的学区房,房子大产权,面积不超过140平米,正好符合公益遗嘱的范围。只是这套房子目前房本上写有自己和女儿两个人的名字,自己占六分之五的份额,女儿占六分之一的份额。


阿姨的担心是:女儿目前三十出头,已结婚成家并有了孩子,但不确定女儿未来的婚姻是否能够稳定,所以很担心房产的份额会外流,并想和女儿互立遗嘱并指定对方为遗嘱唯一继承人,看来阿姨因为担心女儿的婚姻对继承的知识是有一定了解的。


具体我们来看一下阿姨和女儿互立遗嘱和不定立遗嘱会产生什么样不同的结果。


定立遗嘱:女儿会继承阿姨房产六分之五的份额,房子的全部产权归女儿自己所有。


不定立遗嘱:如果没有定立遗嘱指定女儿是房产唯一继承人的话,将来阿姨这套房子就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给到女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阿姨目前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只有自己的女儿, 但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同时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房产,女儿不是唯一的继承人,而是和女婿成为房产的共同继承人。


如果说女儿的婚姻幸福美满,一家人能和和美美地一直相处下去,没有任何问题,共同所有也是无所谓的事,可是如果像阿姨担心的情况发生,比如婚变,那阿姨和已经过世的老伴辛苦半辈子积攒的这套房产就会遭到分割。


看看女婿能分走多少份额?女儿继承母亲这六分之五的房产份额,女婿最少可以分到二分之一也就是十二分之五的份额,如果房产价值600万,那女婿可以分到600万*5/12=250万,这分走的250万是这位阿姨想看到的结果吗?显然不是,不然阿姨就不会来咨询遗嘱的事。


有人会问,为什么只分六分之五,而不是全部?因为那六分之一是女儿在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女婿是没有资格来分的,只有阿姨作为遗产留下的这部分份额,女婿才有继承权。


那阿姨的想法是:自己先做一个免费的公益遗嘱,指定女儿为房子的唯一继承人。但由于女儿不够公益遗嘱的资格,所以为了保全房子的所有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外流风险,女儿只能先选择做商业遗嘱,指定妈妈为唯一继承人,这样不管谁发生意外的人身风险,房子要么落在女儿一个人手里,要么落在妈妈一个人手里,按照自然规律,如果阿姨在中华遗嘱库定立具有法律效率的遗嘱后,房子肯定由女儿完全继承。为什么?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面第三项为女儿可以一个人继承母亲房产的法律依据。


那阿姨为什么了解到商业遗嘱是需要花一定费用的,也想考虑让女儿做呢?关于这一层的风险,我怕太过敏感,一句话都没有多说,但我想阿姨一定是有所考虑的,就是女儿一旦发生人身风险,女婿同样有继承份额的,即便份额不多,可一旦发生就会带来很多麻烦,所以阿姨想将担忧提前做好规划,未雨绸缪,免得风险来临时,猝不及防,雪上加霜。


其实,有关婚姻,每个人在走进婚姻殿堂的那一刻,都企盼婚姻幸福美满,地老天荒。遗嘱的安排看起来对婚姻有些冷冰甚至是不尽人情,但是在现实面前,人性往往是经不起考验的,如果不做安排,在金钱面前,在利益面前,撕破脸反目为敌活生生的案例每天都在上演,名人明星的案例是我们家喻户晓能看得到的,我们看不到的,又有多少鲜活的案例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2015年全国继承纠纷类民事一审案件总数量为12119件,到2018年,全国总数量达22772件,三年间增长近一倍,其中有超过80%的继承纠纷源于当事人没有订立遗嘱或订立遗嘱不严谨而引起的。


所以,对我们自己负责,对自己爱的家人负责,做好传承的规划和安排,是我们能做的留给家人最好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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