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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拆迁款投资理财险成“泥牛入海”!

【导语】杨某在投资担保公司联系协调下,与岳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岳某逾期未还款且杳无音信。杨某为此走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因宅基地征地拆迁,69岁杨某拿到了900万元拆迁款。2014年12月,经人介绍,杨某找到了某投资担保公司。由该公司联系协调,杨某与岳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将900多万元出借给岳某,期限1年,年利率为24%。合同落款处出借人为杨某,借款人为岳某,该公司在杨某的签名处盖章。1年后,岳某逾期未还款且杳无音信。

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杨某诉讼请求。投资担保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终审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投资担保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合同中有该投资担保公司的盖章,且在借款合同中也写明了该投资担保公司有丰富的出借人资源信息、撮合出借人、借款人达成借贷交易,在无抵押贷款委托合同中写明借款人委托该公司办理申请贷款相关手续,故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地位为居间人、受托人,其应当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资质、还款能力,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因该公司对借款人未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已无法保证杨某出借资金的安全,现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岳某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由于犯罪嫌疑人岳某在逃,造成杨某的款项无法全部收回,该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严重过错,故认定该投资担保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比照民间借贷的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

封面&配图|来源网络

供稿|民三庭 任永军

编辑|蒲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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