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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律实操|第二期:民间借贷那些事之提前防范风险



前言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相比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具有快捷、方便且灵活性高等特点。民间借贷作为个人或企业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的信贷压力,盘活了实体经济,改善了生产生活难题。但根据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案件审理情况汇总的数据显示: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案件大幅增长,使其已成为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的民事第二大类型案件。因此,杨小律将针对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做出系列专题研究,敬请关注。


一、借贷合同的订立

俗话说:“借钱好比三结义,还钱好比请诸葛”。根据实践经验表明,大部分民间借贷纠纷的风险点都集中于借贷合同签订之时。在借款协商之初出于朋友义气、或其他原因仅以口头协议作为借贷合同订立的依据,或者虽然订立了借贷的书面合同,但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等都给后续的款项追偿带来了诸多麻烦。因此,在协商借款事项时,双方当事人应该通过完备的书面形式固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留证据,以供纠纷出现时有据可查。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除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外,必须有实际履行行为(即:款项借出行为)该借款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是为什么在审理自然人借款纠纷案件时,法官不仅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同时也会着重对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行为进行审查。


因此,在自然人之间订立了借款协议且贷款人履行出借义务之后,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收条作为款项交付的凭证。同时,转账凭证、结算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予以保存。但是,在此过程中的各种转账行为应尽量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账户进行收转,避免采取银行卡套现、代刷信用卡、出借银行卡等作为履行出借义务的方式。




二、影响借贷合同效力的相关事宜

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仅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要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得到法律的保护,还需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将给当事人带来很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贷合同存在如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1)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涉嫌犯罪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2)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受欺诈、胁迫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可依法撤销。

(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5)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审核借款人的相关资质并对身份信息予以保留

随着借款纠纷涉诉案件的持续增长,借款纠纷中的被告人履行能力差、信誉度低、人难找、财产难处理等问题也集中体现出来。这就要求借款人出借款项时,应该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风险把控:

(1)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详细了解借款人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何, 银行流水如何, 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3)掌握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并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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