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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体疏散指示标志和EPS应急电源装置如何设置?答案在此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种辅助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作业的消防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和正确的疏散指示信息。

设计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地面上增加需要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关系问题时,具体项目会根据造价原因进行调整,笔者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现对是否有了地面上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就可以不安装疏散通道的墙面或地面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问题,以及EPS应急电源装置在使用当中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仅供同行参考。

一、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

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建筑面积230000m2,建筑层数5层,局部6层,建筑高度38.2m,每层面积>40000m2,设计耐久年限为50年,建筑等级为一级,防火类别为一类。

本项目的规模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67-2008《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1条及表3.1.1的规定,建筑面积>30000m2,属于特大型商业。按规范GB50016-201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10.3.5条2款“…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和第10.3.6条2款“…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进行设计,但对其疏散指示标志灯如何安装和间距是多少并没有要求,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中第5条安全疏散标志的5.2.1条规定,“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蔷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2048-2016《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中第7.2.12条4款要求疏散走道指示标志安装间距≤5m(如图1)。图2、3为疏散走道指示标志安装的实景照片。若其走道不具备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条件(例如有装饰要求的中庭走道边界的墙体采用玻璃的形式)时,则只能安装在地面上了(图4)。

(图1 疏散通道应急疏散指示照明平面布置图)


(图2 疏散通道应急照明设置)


(图3 疏散出口应急照明设置)

基于上述问题,随之产生是否设置了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就不需要安装在地面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问题随之产生,相关规范要求是“增设”,且规范的条文说明也表达了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只是辅助的作用,因此两种功能的疏散指示标志是不能互相取代的,这样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灯虽具备两种功能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作用,但随之会出现下面3个问题。

(1)两种疏散标志灯的外形是否相同(蓄光型除外),如外型不同会影响地面的装修的形式,会在地面上出现大小不一的疏散标志灯。

(2)两种疏散标志灯的供电回路是否分开,假如分开的话会增加应急照明的供电回路及保护管,成本会有所增加。

笔者认为,为区别两种疏散标志灯的存在可以采用不同的形状,但供电回路可以整合在一起,因为这两种疏散标志灯使用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为辅助方向指示,能更好的帮助顾客和员工在烟雾较浓、分辨方向困难时,尽快找到逃生的通道,因此供电回路可以采用同一回路。

(3)针对图4所示疏散通道应急疏散指示照明平面布置图,会有同行提出在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中间加地面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会不会使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间距>5m的问题,由于此时的地面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能起到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的作用,可不必重复安装。

(图4 中庭疏散通道应急疏散指示照明平面布置图)


二、EPS应急电源装置的选用

应急电源装置EPS(Emergency Power System)是由电力变流器(整流器、逆变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转换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备。

这种电源设备在交流输入电源正常时,交流输入电源通过转换开关直接输出。交流输入电源同时通过充电器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发生中断(如电力中断、电压不符合供电要求),EPS装置利用蓄电池组的储能放电经过逆变器变换并且经过转换开关切换至应急状态向负荷供电。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6.2.2对EPS应急电源装置在建筑物应急照明系统中的应用作了如下规定:

1 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得1.3倍。

4 EPS得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5 EPS 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合理选用EPS装置,应把握以下要点:

EPS的系统主电路分为常规配电型和直流应急型两种形式。

常规配电型——当所供电的应急用电负荷均为单相设备(如应急灯、消防设备等),且总安装功率≤10kW时,可采用单相输入、单相输出的EPS;若总安装功率>10kW时,则采用三相输入、单相输出的EPS。当应急负荷中既有单相负荷、又有三相负荷时,应选用三相输入、三相输出的EPS。每一套EPS装置均应包含一组完善的蓄能电源和配电保护装置。

直流应急型——当应急用电负荷全部为交直流电源通用的用电设备(指白炽灯、卤钨灯和配用电子镇流器的荧光灯)时,采用直流应急输出的主电路结构。

由于EPS对负荷冲击十分敏感,且逆变器过载能力较低,所以EPS容量的合理选配很重要。通常,EPS的额定输出功率可按下式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EPS装置内的自动切换开关ATSE应使主供市电电源、蓄电池应急输出电源的相导体与中性导体同时切换,即切换三相电源时应采用四极开关,切换单相电源时应采用双极开关,以防止市电电网的中性导体通过EPS接地系统再次接地。EPS 装置的切换时间一般不超过0.2s,故可满足应急照明(含安全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对切换时间的要求。

有必要指出:设计人要注意区分EPS装置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不同的性能特点及应用场所。

民用建筑中,UPS装置适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主要用于实时性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保障。当用电负荷允许中断时间为毫秒级时,只能采用UPS装置;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UPS装置的储能时间(蓄电池放电时间)取决于蓄电池组容量。当与快速自动启动的备用发电机配合使用时,其储能时间应按不少于10min设计;当与手动启动的备用发电机配合使用或无备用发电机时,其工作时间应按不少于1h或按工艺设置安全停车时间考虑。


三、EPS应急电源装置供电问题

早期应急照明灯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这种应急照明灯在建筑内分布广、数量多、平时很少维护。由于灯内电池在使用几年后电池的寿命是否到期也无法得知,如果没有及时更换,就会出现一旦有故障时应急照明灯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采用EPS应急电源装置供电较之有许多优点,可以集中在消防控制中心或楼层配电间对其进行设置,电池的使用信息可直接在EPS应急电源上获得,较之每个应急照明自带蓄电池供电的方式灯要方便很多。EPS应急电源在应用过程也有不足问题;

例如:

(1)EPS应急电源装置的供电电压为220V,消防队员在救火用水枪时会有隐患;

(2)电源相对集中后对应急灯的供电线路可靠性要求比较高,线路损坏会造成应急照明灯无法点亮,造成应急照明不可靠。

因此笔者认为,EPS应急电源装置可以用在有独立机房的相关设施中(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照度的场所),在这样的区域用电的应急灯有较多的数量,EPS应急电源供电范围也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其供电线路也相对在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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