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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遇到拆迁?这三种房屋可不一定有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行政机关对住房的收集做出决定,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法律组织相关部门,未经登记的建筑收集,调查,鉴定和建筑的处理认定为合法,并没有超过临时建筑的期限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时间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期间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自身经验,总结出三种不予补偿的违法建设。

一、确定征收范围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不得在房屋建设、扩建、改建、变更使用等房屋征用范围内不正当地增加补偿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赔偿。”

在确定了征收范围后,不允许进行重建、新建和扩建的行为,不可能获得审批,因此此时建造的房屋显然是非法建筑,拆除后不会得到赔偿。

二、农业用地建房的占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需要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依法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村民兴办乡镇企业和住宅建筑批准利用集体法律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除了使用由农民集体所有的依法批准的土地公共建筑的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凡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应办理审批手续”,所以只有在住宅楼建设用地,住宅建筑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的,否则它是在违反土地用途,显然是违法建筑。

三、一些无证房屋,正如律师常说的,无证房不全是违法的,有的是违法的,有的不是违法的,在实践中,对于未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村庄,2008年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不应视为违法;

对于2008年后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的房屋,则明显违法,城市规划区的房屋也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有的地方以1984年为分界点,有的地方以1990年为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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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曾参与立法、担任过法律课堂讲师、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客座教授、遵循“只为被拆迁人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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