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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格达奇区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正当防卫一案不予起诉(第145期)

近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徐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坚决贯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徐某某因琐事与刘某某等三人在加格达奇区红旗街一烧烤店内发生口角,徐某某在经过刘某某等人所在的包间门口时,刘某某等人上前殴打徐某某,在被烧烤店老板拉开后,刘某某等人继续与其厮打,徐某某还手将刘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鼻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徐某某的行为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案件检察官在对案件证据进行核实时,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敏锐察觉到案件可能另有隐情,遂依法对徐某某进行传唤讯问。通过讯问,徐某某供述其造成刘某某的轻伤结果,系其在退让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为之。同时徐某某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其与刘某某等人厮打后受伤的就医诊断等证据。检察官结合全部案件证据,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徐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继而遭到刘某某等人的围殴,在被烧烤店老板拉开后,徐某某在退让时,再次遭到刘某某等三人的殴打,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徐某某被迫还手,将刘某某打伤,其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审查,检察官将此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经检委会审议,最终支持了检察官的意见,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依法对徐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体现现代法治文明水平的标志性制度,它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正当防卫” 在2019年两会期间也成为了一个热议名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做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指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说明我们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仅需要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更应展示我们的司法价值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的民生情怀,还引领着弘扬社会正气,“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价值理念。正如一位法治人所说“让正义不只书写在条文里面,而是鲜活在巷陌之间”。

加格达奇区检察院在认真学习领会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同时,坚决贯彻落实“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精神。近年来,通过创新开展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捕前公开审查听证等一系列活动,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各类案件进行全方位公开审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上述做法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高度认可。

加格达奇区检察院在承担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的同时,时刻不忘,以己之责,不断作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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