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山上捡了个死山羊没卖掉,却被判了刑,是法理之中还是另有隐情?

山上捡了个死山羊没卖掉,却被判了刑,是法理之中还是另有隐情?

近些年,国家加大对于珍贵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但是很多人看中野生动植物的高额利润,利用便利手段,怀着侥幸的心理,出售、贩卖野生动植物。那么,究竟这种行为是否触及刑事犯罪呢?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一起案件,庭上被告三人后悔不迭。原来,去年12月份,陈某平在湖北兴山县山林中发现一只“野山羊”,虽然已经死了,但是想着也许能卖个好价钱。他随即联系好买家,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买家却又因“野山羊”已经腐烂退回来,陈某平无奈将“野山羊”扔到了附近的水沟中。他没想到这只“野山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终,经过审理,陈某平等三人因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6个月,缓刑一年。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会说,作为平民百姓谁知道哪种动物是不是国家所保护的珍贵品种呢?

面对这种疑问,我们确实不能要求人们知晓全部的品种,但是如果想通过不知情而得以脱罪,那也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分析其是否对于“野山羊”有所认知。陈某平等人见到已死的“野山羊”后,作出的反应是将其卖个好价钱,并且联系好买家,对于价钱进行商讨,其客观行为对于“野山羊”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笔者认为其主观上并非完全不知其出售的动物的价值。

那么,法院对于陈某平的定罪量刑是否得当?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处陈某平等人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该罪侵犯的客体为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获取实际利益,不影响犯罪成立;其该罪主观要件为故意,明知故犯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为之;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本案中,陈某平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且其主观对于已死的“野山羊”的价值有一定的认知,并且为了获取利益,将其出售给他人,虽然最终因为“野山羊”腐烂没有将其卖掉获得利益,但是其行为已然触犯了我国法律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其行为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法院对于其处罚也考虑到其主观恶性较小,实质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处罚还是综合考虑下的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核心理念。

野生动物是国家所保护的,随着环境的变化以及生态的脆弱,很多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除了国家的治理与监督,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用实际行动保护它们,而不是将其列为牟利的工具、餐桌上的“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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